美國國會大廈背面的照片。

投資私募基金留意各國稅務申報義務 — 以美國為例

金融業者透過投資活動,如各類基金,來提高資金的運用效率。在這個過程中,投資者應該仔細考慮基金的結構,特別是那些可能在不同地區引發申報和納稅義務的穿透型基金結構,或透過美國稅務觀點認定屬於合夥型態的組織進行投資。這些義務必須在相關地區嚴格遵守。


概要

  • Form 1042-S是專為非美國稅務居民設計的,用於揭露已經扣繳稅款的收入類型。
  • Schedule K-1是隸屬於Form 1065並針對美國稅務觀點認定屬於合夥企業形式下的合夥人所發出的稅務表單。
  • Schedule K-3是隸屬於Form 1065,專門針對美國稅務觀點認定屬於合夥企業形態下合夥人所發出的稅務表單。
  • 1120F申報表是專為非美國稅務居民的公司實體所設計,用於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公司所得稅(聯邦稅層級)。

本文以美國為例,探討在投資過程以及出售階段需要注意的基本事項。如果 貴公司發現所投資的標的面臨這些情況,建議將尋求專業人士的評估和幫助。

表單:Form 1042S

Form 1042-S是專為非美國稅務居民設計的,用於揭露已經扣繳稅款的收入類型。作為外國投資者,涉及的收入類型主係包括固定的、可確定的、年度的或定期的收入(Fixed, Determinable, Annual, or Periodic Income, FDAP),例如股息、利息、權利金和租金等。在一個稅務年度內,如果金融業投資者從其投資的基金中獲得多筆款項或不同性質的款項,則可以預期會收到多份Form 1042-S。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即使是扣繳稅率為0%的款項,也會有相對應的Form 1042-S。

表單:Schedule K-1

Schedule K-1是隸屬於Form 1065並針對美國稅務觀點認定屬於合夥企業形式下的合夥人所發出的稅務表單。基金公司可以搭配這份表單提供附加說明,對於合夥人需要了解的各項細節進行詳細說明。

  • 如果該稅務年度的投資標的在美國產生了有效關聯所得(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 ECI),這些資訊也會在附加的說明文件中提及。需要注意的是,由於這些說明是由各個基金公司獨立製作,沒有統一的格式或標準,因此說明的詳細程度可能會有所不同。若發生有效關聯所得,非美國稅務居民投資者需要自行向美國稅局申報納稅,完成美國稅遵循義務。
  • 此外,如果該稅務年度的投資標的在美國各州有所營運活動,則還需關注基金公司隨Schedule K-1附上的各州稅務表單。這對於進一步判斷是否需要在這些州完成申報和納稅義務至關重要。

表單:Schedule K-3

Schedule K-3是隸屬於Form 1065,專門針對美國稅務觀點認定屬於合夥企業形態下合夥人所發出的稅務表單。這份表單的獨特之處在於其揭露基金全球活動的特定目的,尤其是對於美國境外活動的詳細揭露。它從Schedule K-1的某個欄位出發,進一步擴展了需要詳細報告的資訊,從而形成了新的報表要求。Schedule K-3不僅適用於美國境外投資者,其主要功能是為了美國稅務局的使用,使其能夠利用該表單進行廣泛的橫向比對。因此,在這份表單中,儘管它包含了多個詳細的部分,但就初步判斷和核對FDAP和有效關聯所得ECI的金額而言,得以優先關注「第十部分 – 外國合夥人所得及扣除的性質和來源(Part X - Foreign Partner’s Character and Source of Income and Deductions)」部分。

請留意,上述所介紹的三份表單是基本且常見的稅務報表。然而,在實際的投資過程中,根據基金公司的營運活動,可能還會涉及到其他額外的表單。

    有效關聯所得(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 ECI)雖然沒有一個明確細節的定義,但其廣泛的判斷原則是:當非美國稅務居民在美國境內從事貿易、營業或其他商業活動時,相關所得可能會被認定為與美國有有效關聯的所得。在本篇文章討論的基金投資範圍中,此一判斷通常由基金公司負責,並會在Schedule K-1及Schedule K-3表單中適時揭露相關訊息。


    行動建議:理論而言,三份表單所顯示的相同所得類型的金額總和應當是一致的。如果在核對過程中發現金額有所不同,首先應確認所有相關表單是否已經完整收集,並無遺漏。在確保沒有遺漏的情況下,建議得進一步與基金公司溝通,釐清金額差異的具體原因。例如,分配給合夥人的 FDAP 可能會因為時間差導致差異,這是稅務實務中常見且合理的差異。在進行核對和勾稽的過程中,建議也可以尋求專業人士的審核和指導。

    Form 1102F申報時程

    1120F申報表是專為非美國稅務居民的公司實體所設計,用於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公司所得稅(聯邦稅層級) 。外國企業應在次年度申報前一年度在美國的公司所得稅,其具體申報時程如下:

      我們的觀察

      美國的稅法錯綜複雜,伴隨而來的是繁多的稅務表單。作為外國投資者,您需要花費時間來消化這些資訊並掌握它們,以便判斷是否有必要自行履行美國的稅務申報義務。在檢查各種表單和安排申報工作的過程中,除了前述的要點之外,還有其他重要事項需要留意:

      • 以美國稅務觀點認定屬於合夥形式運作的基金公司,原定的年度申報截止日期為每年的3月15日,但也可以申請延期至9月15日前完成申報。申報工作完成後,基金公司會向合夥人提供上一年度的Schedule K-1和Schedule K-3表單。因此,在9月15日之後,外國投資者應能夠收集齊全這些文件,以便準備填寫1120F申報表。
      • 此外,1120F是針對聯邦稅務層面的申報表。若投資活動在美國各州引發了申報和納稅的義務,則必須進一步了解各州的申報截止日期(各州不盡相同),以及可能需要同步揭露的聯邦稅務訊息。

      建議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以便更精確地追蹤和安排各個層級的稅務申報和納稅事宜。

      (本文由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際及併購重組稅務諮詢服務執業會計師周黎芳、經理李宜儒聯合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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