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Y安永是指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的全球組織,也可指其中一個或多個成員機構,各成員機構都是獨立的法人個體。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是英國一家擔保有限公司,並不向客戶提供服務。
概要
減資為企業用以調整資本結構方式之一,依公司法規定,減資應召集股東會決議,且因減資屬重大事項之一,應列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由此可看出,減資對股東權益的影響甚鉅。
然而現行公司法並無限制減資的比例,以及減資後不足1股之畸零股處理方式,因此部分公司會透過大幅度的減資比例,造成小股東持股不足1股,進而無法行使表決權,雖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踐行減資程序,但此舉已侵犯小股東權益,恐有違反股東平等原則、誠信原則而涉及權利濫用之虞。
本篇將透過法院實務判決,為讀者分析上述減資案爭議。
原告(A股東)主張:
被告(甲公司)主張:
審級 | 法院觀點 & 判決 |
一審 & 二審 | 判決減資決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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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 | 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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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一審 | 判決減資決議確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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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一審地方法院及二審高等法院皆僅以是否合乎法律規定之角度判斷該減資決議有效。而三審最高法院則認為應將減資決議是否具正當性納入判斷,故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更一審高等法院最終以減資決議不具正當性及違反上述各原則為由,判定該減資決議無效。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林志翔表示,檢視現行公司法減資相關規定,對非公開發行公司小股東的保障略有不足,而近年金管會有發布兩點監管措施,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減資時,會計師針對減資比例超過50%者,須評估其合理性及必要性,並由投保中心針對公司減資情形逐案審查,其一也是為保護小股東權益。
公司法目前無明文規定,公司減資若有不足1股之畸零股之處理方式,而實務常見作法為股東可先自行拼湊整股,拼湊後不足1股之畸零股,將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承購,如此一來股東便會喪失股東身分,此舉可能侵害及剝奪小股東權益,但股東也可透過訴訟程序向法院主張該決議無效。安永家族辦公室提醒,公司進行減資規劃時,除須符合法律規定外,也須考量其正當性及合理性,以避免公司與股東產生爭議,而進入曠日費時的司法程序,導致決議無效。
現行公司法減資相關規定,對非公開發行公司小股東的保障略有不足,提醒公司進行減資規劃時,除須符合法律規定外,也須考量到其正當性及合理性,以避免公司與股東產生爭議,而進入曠日費時的司法程序,導致決議無效。
安永最新觀點
本篇前瞻觀點引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48號民事判決內容,帶領讀者探究債權人如何突破債務人的信託,並歸納出法院觀點與判斷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