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Y安永是指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的全球組織,也可指其中一個或多個成員機構,各成員機構都是獨立的法人個體。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是英國一家擔保有限公司,並不向客戶提供服務。
概要
投資人在投資規劃階段,通常僅著重於投資標的可能產生之帳面報酬,而到了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才發現稅後報酬其實不如預期,主要係忽略了金融商品投資對於個人所得稅的影響所致。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林志翔執業會計師也提醒投資人,投資獲利主要分為資本利得及被動收入(例如股利、利息收入等),並依據金融商品類型、商品發行所在地及所得來源地而有不同的課稅方式及申報規定,因此建議在考量投資報酬的同時,也應該釐清投資標的獲利可能產生之所得稅及其他稅負影響,才能做更全面且完善的投資規劃。
以下就臺灣稅務居民在投資常見的境內與境外金融商品(包含股票、基金、債券及黃金)時,獲利所產生之所得稅負影響。
投資標的類型 | 所得種類(課稅方式) | ||||
股票 | 投資標的 | 資本利得 | 股利收入 | 股息二代健保 | |
國內上市、上(興)櫃股票 | 國內公司 |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 | 股利所得(合併/分開計稅) | 2.11% | |
KY公司 | 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 | N/A* | |||
國內未上市、上(興)櫃股票 | 有依公司法§162簽證者 | 證券交易所得(最低稅負制) | 股利所得(合併/分開計稅) | 2.11% | |
未依公司法§162簽證者 | 財產交易所得(合併計稅) | ||||
國外股票 | 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 | N/A* |
投資臺灣一般上市櫃公司股票 | 投資KY公司股票 | |
股利所得 | (2億元*5%)*28% = 280萬元 | ((2億元*5%)- 670萬)*20% = 66萬元 |
計入綜合所得合併計稅(5%~40%稅率);或分開計稅(28%稅率) | 屬海外所得,依最低稅負制課稅,稅率20%但有670萬元免稅額 | |
資本利得 |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 |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 |
簽證與否之差別 | 說明 | |
1 | 股票簽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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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股票未簽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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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標的類型 | 所得種類(課稅方式) | ||||
基金 | 基金註冊地 | 投資地區 | 資本利得 | 股利/配息收入 | 股息二代健保 |
國內基金 | 國內 |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 |
| 2.11% | |
國外 | 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 | N/A | |||
國外基金** | 國內 | 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 |
| 2.11% | |
國外 | 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 | N/A |
投資標的類型 | 所得種類(課稅方式) | |||
投資標的 | 資本利得 | 股利/配息收入 | 股息二代健保 | |
債券 | 國內債券 |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 | 利息所得(分離課稅)* | 2.11% |
國外債券 | 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 | 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 | N/A | |
黃金 | 實體黃金 | 一時貿易所得(合併計稅)** | N/A | 2.11% |
黃金存摺 | 財產交易所得(合併計稅) | N/A | N/A |
個人金融資產投資獲利通常分為資本利得及被動收入(例如股利、利息收入等),而我國自105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因此若為國內投資通常僅需留意被動收入之所得稅負影響。
惟多數投資人的投資標的不僅侷限於國內投資,大多數投資人也將投資版圖延伸到海外金融市場,因此特別提醒,海外投資之資本利得雖不適用我國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仍須依照所得基本條例申報海外所得。而海外所得雖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但各家金融機構對於投資人持有之各項金融資產及當期海外所得,通常仍會提供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投資人資產及獲利狀況,因此投資人應清楚且充分掌握個人的海外所得。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林志翔執業會計師也在此提醒,當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100萬元者,需依金融機構對帳單自行申報海外所得,惟實務上很多納稅義務人完全依賴查調內容而忽略自行申報海外所得,導致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除了補徵應納稅額外,還須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5規定,按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或3倍以下之罰鍰。因此提醒投資人在獲利之餘,切勿忽視投資之稅務影響及申報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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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前瞻觀點引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48號民事判決內容,帶領讀者探究債權人如何突破債務人的信託,並歸納出法院觀點與判斷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