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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2023-24年度財政預算案透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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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香港特區政府最近推出的「你好,香港」全球宣傳活動,香港財政司司長在預算案演辭中宣布推出「開心,香港」活動,希望為廣大市民提供同享共樂時刻的機會。新一份財政預算案中有數項措施受到好評。

財政司司長建議派發第三輪電子消費券 5,000 港元予每位合資格的香港永久居民與及年滿 18 歲或以上的新來港人士。再者,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及利得稅在 2022-23 課稅年度將再次減免 100%,最高減免額為 6,000 港元。連同其他一次性措施和增加子女免稅額,財政司司長已採取了一個平衡的處理方法,隨着經濟逐漸復甦,相應地減少紓困措施的力度。

財政預算案並未有對公眾施加新的稅項,然而為了在短期內增加政府收入以對抗財政壓力,財政司司長提出自 2023-24 年度起,為期5 年向香港賽馬會徵收每年24 億港元的「額外足球博彩稅」。

另一好消息是財政司司長提出調整買賣或轉讓住宅及非住宅物業須繳付的從價印花稅稅階。同時,財政司司長持續承諾提供更多土地興建房屋,為婦女、有特殊需要的兒童、照顧者和長者等群體推出支援措施,亦將受到大眾歡迎,並有助於建設一個更共融和幸福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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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預算案提出,繼續專注推動香港發展成為國際創新科技中心,此舉有利於數碼技術和互聯網產業的發展,這對業界來說自然是個好消息。

財政司司長宣布將與監管機構討論,以完善資產財富管理業的監管措施和稅收安排,特別承諾會檢視關於政府對基金及附帶權益的現行稅務優惠,以上建議都應受到業界歡迎。

財政司司長重申,香港將會遵循國際共識,計劃從 2025 年起向大型跨國企業集團徵收全球最低實際稅率 15%。與此同時,這些大型跨國企業集團在香港的實體將會落實本地最低補足稅。此舉能夠保障香港徵稅權和維持稅務競爭力。

另一項值得開心的是,財政司司長宣布香港將引入公司遷冊機制,吸引在外地註冊的公司,將註冊地遷至香港,此舉目的是吸引企業把集團總部及區域樞紐遷移到香港。以上措施,再加上政府將於下月中就處置股權的收益是否屬於來源自香港而不需課稅的資本收入,提供更明確的指引,都將有助吸引外資進入香港。

在為預算案作出總結時,財政司司長指出,他留意到最近香港社會上多了不少歡樂的笑臉。雖然香港在2022-23年度錄得赤字,並且預料在2023-24 年度還會繼續出現赤字。但是,2023-24 年度的赤字預期將會減少,而往後的四個年度預計將會出現盈餘。總括而言,剛發表的財政預算案會為社會增添更多笑臉,並為香港提供動力全速進入新時代!

財政司司長亦提到以下香港最近實施或正考慮引入稅務措施和稅務發展,以促進經濟發展和國際稅務合作。

  1. 有關股權處置收益是否屬於資本收益的明確指引
  2. 擬議家族投資控股公司稅務寬免制度
  3. 就BEPS 2.0 支柱二方案在香港的實施展開公眾諮詢
  4. 其他稅收措施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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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有關股權處置收益是否屬於資本收益的明確指引

優化建議將在三月中旬公布

今天,財政司司長表示他將在三月中旬提出優化建議,以確定在什麼條件下出售另一實體股權收益將被視為香港在岸的免徵稅資本收益。

例如,在新加坡,有一項避風港條款將處置股權的收益視為免徵稅資本收益。該條款的必要條件是 (i) 有關投資者必須持有被投資公司至少 20% 的普通股,以及 (ii) 持有時間不可少於 24 個月。

有鑑於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香港已實施優化外地收入豁免 (FSIE) 機制,特區政府因而考慮提供類似的避風港條款。

這是由於在優化FSIE 制度下,若不能滿足「經濟實質要求」(economic substance requirement) 或「持股要求」(participation requirement),則在該收益匯入香港時,離岸或來源自香港以外的股權處置收益將被徵稅。

財政司司長提到的優化建議將有助於「跨國企業實體」將相關處置收益安排為來源自香港不需徵稅的資本收益,而且也不受優化FSIE機制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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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擬議家族投資控股公司稅務寬免制度

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資產管理樞紐的地位

為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資產管理樞紐的地位,財政司司長今天指出合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 (ESFO) 管理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 (FIHVs) 的稅務寬免條例草案已提交立法會。條例草案現正交由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

 

在現行《稅務條例》所載的統一基金豁免 (UFE) 制度下,香港作為基金優先選擇的運營地已具有相當競爭力。

 

一般而言,在 UFE 制度下,集體投資計劃的基金投資收入(包括受5% 門檻的附帶收入),不論基金是否香港稅務居民,只要滿足特定條件,在香港可獲稅務寬免。 該稅務寬免還將擴展到此類基金的投資控股結構中僱用的特殊目的實體 (SPE),例如,投資私人公司。

 

然而,由家族擁有的基金可能不屬於一個集體投資計劃,因而無法符合 UFE 制度下的免稅條件。再者,即使符合 UFE 制度的資格,根據 UFE 制度的推定條文,此類家族基金的香港居民受益人可能需要就此類家族基金的免稅利潤在香港納稅。

 

基於上述原因,條例草案建議在香港引入針對由 ESFO 管理的 FIHVs 的專門稅務寬免制度。

 

根據該條例草案,類似於 UFE 制度下授予基金的稅務優惠待遇,FIHVs 及其 SPEs的合資格交易所賺取的投資收入(包括5% 門檻的附帶收入)將按 0% 的優惠稅率徵稅。

 

家族的一名或多於一名成員必須對FIHVs 和 EFSOs享有合計最少95%的直接或間接實際權益。家族的成員被廣泛定義為包括一名自然人的配偶、直系祖先、直系後裔和兄弟姐妹及上述成員的配偶。在某些條件下,FIHVs 和 ESFOs 可以由家族的全權信託持有。

 

為符合擬議專門稅務寬免制度的條件,ESFO為相關家族的FIHVs(包括其 SPEs)所管理屬於《税務條例》附表16C的指明資產的淨值,於一個課稅年度內必須最少為2.4億港元。

 

然而,擬議FIHVs 專門稅務寬免制度的兩個資格條件比 UFE 制度更為嚴格。

 

首先,有別於UFE制度下的基金可以是香港或非香港的稅務居民,FIHVs 和 ESFOs 的中央管理和控制,即稅務居民地必須在香港。因此,由非香港居民個人管理和控制的 FIHVs 和 ESFOs 可能無法證明其於香港的稅務居民身份。

 

其次,UFE制度對基金或基金經理沒有以下實質活動要求,即(i)在香港僱用不少於某數量的合資格全職僱員和(ii)在香港產生指定數額的年度營運開支。而擬議FIHVs 專門稅務寬免制度則要求各FIHVs須最少(1)僱用兩名具備所需資歷的在港全職僱員進行有關活動及(2)為進行有關活動而在香港承付200 萬港元的營運開支。此外,除了上述最低門檻數字外,該條例草案還提出了一項附加總體要求,即稅務局局長認為僱用人數和年度運營開支金額是達到「足夠」水平。

 

相對而言,在實質活動要求方面,總體來說UFE制度只要求基金的合資格交易透過指明人士在香港進行或安排,即沒有任何上述實質活動需要符合(1)或(2)或總體「足夠」要求。

 

再者,當單一ESFO管理一個家族的多個FIHVs,在判定各FIHVs實質活動要求是否足夠時,目前尚不確定ESFO所僱用的人員及承付的年度營運開支將如何分配給每個相關的FlHV。因此可能在FIHVs 的專門稅務寬免制度的應用上產生不確定性。

 

鑒於上述情況,香港特區政府或需考慮是否進一步完善該法案,或通過稅務局發布的執行指引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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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就BEPS 2.0 支柱二方案在香港的實施展開公眾諮詢

計劃於2025年實施BEPS 2.0 支柱二方案

2021 年 10 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 /二十國集團  (G20) 宣布了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國際協議,旨在從 2023 年開始改革國際稅收規則的兩大支柱解決方案,以應對所謂的經濟數位化帶來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 (BEPS) 風險(通常稱為BEPS 2.0)。 BEPS 2.0 框架得到香港和其他超過 135 個司法管轄區的同意,代表了有史以來最具雄心的國際稅收改革項目之一。

作為 BEPS 2.0 的一部分,支柱二提出了全球最低稅收機制,要求年收入 7.5 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  (MNE)  集團在其所在的每個司法管轄區對其利潤徵收 15% 的最低實際稅率 (ETR) 。全球反稅基侵蝕  (GloBE) 規則——包括計入所得法 (IIR) 和否准扣抵法 (UTPR) ——是第二支柱尋求實現這一目標的主要機制,包括司法管轄區的防禦性稅收措施可以對在低稅管轄區開展業務的跨國公司集團徵收附加稅(補充稅)。

然而,去年 8 月,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SFST) 宣布,鑒於BEPS 2.0——支柱二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延遲實施,香港將把IIR從OECD原定的2023年最早實施時間推遲到2024年。就 UTPR 和香港可能引入的本地最低稅制  (DMTT) ,SFST 表示,香港特區政府將繼續監測其他司法管轄區就這些措施實施的目標,但沒有提供任何具體的時間表。

今天,受益於 GloBE 實施框架 (Implementation Framework) 最近發布,包括可免於跟從GloBE規則嚴格計算ETR的避風港和罰款減免、GloBE 資料報表、稅務確定性和執行指引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的文件,財政司司長宣布香港即將就計劃於2025年實施BEPS 2.0 支柱二方案展開公眾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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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其他稅收措施或發展

為進一步促進香港經濟發展和稅收競爭力

  • 建議檢討基金及附帶權益的稅務寬免措施。我們希望經檢討後,以下的稅務寬免條件將可獲放寬:(i) 債券基本的利息收入不再受不超過相關總收入百分之五的限制及基金可投資的資產也可獲擴寬及(ii) 附帶權益不限於必須來自私募基金在香港的免稅利潤或一個須在港課稅的基金經理。
  • 在2022年立法豁免做市商就香港雙股櫃檯的人民幣計價股票的做市活動的印花稅。措施將進一步推動香港成為人民幣國際化的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
  • 今年將立法引入加強香港現有的飛機租賃優惠稅制。建議的加強措施包括將該制度的20%稅基優惠(代替給予飛機的稅收折舊寬免)改為在第一年對飛機的購置成本進行一次性的100%稅收扣除。這一建議是為了應對預計不久將實施支柱二下全球最低稅收機制。建議修改的原因基於目前核定80%的稅基扣除對於遞延稅款來說是一個永久性的差異,因此沒有產生遞延稅款負債,從而拖低了飛機出租商的實際稅率 (ETR)。因此飛機出租商可能需要在支柱二下為被拖低ETR支付補充稅。相比之下,建議的飛機購置成本一次性扣稅將是一種時間性差異,因此會產生遞延稅款負債,從而對ETR沒有拖低作用。
  • 將於 2024 年上旬推出有關香港「專利盒」制度的修例建議,據此,在香港利用專利和類似專利的智識產權所獲得的合資格收入將在香港享受優惠的稅收待遇。
  • 擬議給予電訊商使用電訊頻譜的一次性整筆款項 (one-off lump sum spectrum utilization fees) 可作稅務扣減。

结语

在全球經濟前景持續不明朗,而同時香港逐步走出疫情的背景下,我們歡迎財政司司長在預算案顯示出的平衡方針,將資源用於紓解民困、穩定經濟,以及維持市民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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