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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資產管理樞紐的地位,財政司司長今天指出合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 (ESFO) 管理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 (FIHVs) 的稅務寬免條例草案已提交立法會。條例草案現正交由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
在現行《稅務條例》所載的統一基金豁免 (UFE) 制度下,香港作為基金優先選擇的運營地已具有相當競爭力。
一般而言,在 UFE 制度下,集體投資計劃的基金投資收入(包括受5% 門檻的附帶收入),不論基金是否香港稅務居民,只要滿足特定條件,在香港可獲稅務寬免。 該稅務寬免還將擴展到此類基金的投資控股結構中僱用的特殊目的實體 (SPE),例如,投資私人公司。
然而,由家族擁有的基金可能不屬於一個集體投資計劃,因而無法符合 UFE 制度下的免稅條件。再者,即使符合 UFE 制度的資格,根據 UFE 制度的推定條文,此類家族基金的香港居民受益人可能需要就此類家族基金的免稅利潤在香港納稅。
基於上述原因,條例草案建議在香港引入針對由 ESFO 管理的 FIHVs 的專門稅務寬免制度。
根據該條例草案,類似於 UFE 制度下授予基金的稅務優惠待遇,FIHVs 及其 SPEs的合資格交易所賺取的投資收入(包括5% 門檻的附帶收入)將按 0% 的優惠稅率徵稅。
家族的一名或多於一名成員必須對FIHVs 和 EFSOs享有合計最少95%的直接或間接實際權益。家族的成員被廣泛定義為包括一名自然人的配偶、直系祖先、直系後裔和兄弟姐妹及上述成員的配偶。在某些條件下,FIHVs 和 ESFOs 可以由家族的全權信託持有。
為符合擬議專門稅務寬免制度的條件,ESFO為相關家族的FIHVs(包括其 SPEs)所管理屬於《税務條例》附表16C的指明資產的淨值,於一個課稅年度內必須最少為2.4億港元。
然而,擬議FIHVs 專門稅務寬免制度的兩個資格條件比 UFE 制度更為嚴格。
首先,有別於UFE制度下的基金可以是香港或非香港的稅務居民,FIHVs 和 ESFOs 的中央管理和控制,即稅務居民地必須在香港。因此,由非香港居民個人管理和控制的 FIHVs 和 ESFOs 可能無法證明其於香港的稅務居民身份。
其次,UFE制度對基金或基金經理沒有以下實質活動要求,即(i)在香港僱用不少於某數量的合資格全職僱員和(ii)在香港產生指定數額的年度營運開支。而擬議FIHVs 專門稅務寬免制度則要求各FIHVs須最少(1)僱用兩名具備所需資歷的在港全職僱員進行有關活動及(2)為進行有關活動而在香港承付200 萬港元的營運開支。此外,除了上述最低門檻數字外,該條例草案還提出了一項附加總體要求,即稅務局局長認為僱用人數和年度運營開支金額是達到「足夠」水平。
相對而言,在實質活動要求方面,總體來說UFE制度只要求基金的合資格交易透過指明人士在香港進行或安排,即沒有任何上述實質活動需要符合(1)或(2)或總體「足夠」要求。
再者,當單一ESFO管理一個家族的多個FIHVs,在判定各FIHVs實質活動要求是否足夠時,目前尚不確定ESFO所僱用的人員及承付的年度營運開支將如何分配給每個相關的FlHV。因此可能在FIHVs 的專門稅務寬免制度的應用上產生不確定性。
鑒於上述情況,香港特區政府或需考慮是否進一步完善該法案,或通過稅務局發布的執行指引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