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19)日三讀通過財政部擬具之「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摘要

立法院昨(19)日三讀通過財政部擬具之「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簡稱囤房稅2.0),「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將改採「全國歸戶」,法定稅率為2%至4.8%,各地方政府均須按全國持有戶數「全數累進」課徵;其中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差別稅率課徵等相關規定,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並自114年5月1日起開始繳納。

以下摘錄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歸戶方式由現行按縣市各別歸戶改為「全國總歸戶」,除特定房屋適用較低稅率外,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至4.8%,所有地方政府均須按全國持有戶數「全數累進」課徵;
  2. 特定房屋適用較低稅率:調降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以下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1%、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2.4%及建商新建住家用房屋在合理銷售期間(2年)內者,法定稅率調整為2%至3.6%;超過2年之餘屋則適用2%至4.8%;
  3. 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按納稅義務人持有房屋全國總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及其適用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之房屋現值金額;
  4. 參考現行地價稅課徵方式,增訂自住房屋設籍要件,房屋稅由按月計徵改按年計徵;另增訂信託房屋,與委託人或受益人持有之房屋併計戶數適用差別稅率,防止分散持有,規避較高稅率;
  5. 配合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及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請參考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