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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歐盟執行委員會於2021年7月推出十三項相關法案,以組成一系列氣候變遷因應行動計畫,該計畫是歐盟為了在2050年實現氣候中和與零碳排的關鍵行動,預計到2030年先將碳排放量較1990年減少55%,而計畫中的兩個關鍵項目為「進行碳排放交易系統改革」及「建立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簡稱 CBAM)。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於2022年12月13日達成共識,自2023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CBAM申報,自2026年開始徵收碳關稅。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在2023年4月18日就碳排放交易系統(Emission Trading System 簡稱 ETS)改革達成協議,將在2026年至2034年期間逐步取消企業的免費碳排放配額。免費配額係為ETS長久以來進行碳權交易的重要基礎,讓致力於減碳並有剩餘配額的企業可以在ETS市場上銷售碳權以獲取財務利益,免費配額不夠使用的高碳排企業則需要在ETS市場上購買碳權而付出財務成本。歐盟發現此機制無法有效達到減碳的目的,因此未來則逐漸以CBAM來取代免費配額,但仍維持ETS市場碳權交易價格機制,以碳價格作為課徵CBAM的標準。
自2026年起,對於不能享受歐盟ETS下免費配額部分,進口商需要購買CBAM憑證,並應向主管機關做年度彙總申報。由於涉及特定貨物類別所需繳納CBAM的費用,將根據貨物原產地的「實際含碳排放量」(Actual Embedded Emission)計算,包括在生產與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直接排放,以及從供應鏈上下游產生的間接排放,我國出口貨物到歐盟的企業將遭受嚴重的衝擊。過去不進行碳盤查與減碳的企業不僅對於公司形象有負面影響,未來不進行碳盤查與減碳的企業,其出口到歐盟貨物恐遭受歐盟海關以較高的「設定含碳排放量」(Default Embedded Emission)核定碳稅,更嚴重的是歐盟進口商不再下訂單給我國出口企業,造成我國企業被排除在供應商選擇名單之外,危及企業生存的可怕後果。
歐盟推動CBAM的政策是為了達到兩個目標:(一) 以零碳排(Zero Carbon Emission)代替碳中和(Carbon Neutralization);(二) 避免造成碳洩漏(Carbon Leakage)。過去世界各國政府的減碳政策主要是以碳中和為目標,採用碳權交易以鼓勵排碳過大的企業需要付出額外成本在公開市場購買碳權,而減碳有成績的企業可以將額外的碳權,在市場上出售獲取財務利益。但事實證明碳權交易淪落為一場金融商品交易,無法達到減碳的實質效果,因此歐盟決定將碳排免費配額降到零,強制讓所有企業進行生產與服務活動的碳排量都負擔額外成本。但考慮到若只有歐盟依據ETS的碳價格,對境內的企業課徵「碳稅」,反而會促使境內企業將工廠遷移到境外沒有課徵碳稅的國家,結果歐盟境內雖然減碳,但其他國家地區排碳量更大,若境外製造的高碳排產品回銷歐盟,將會造成歐盟的總體經濟損失,這就是所謂的「碳洩漏」。為了防止碳洩漏,歐盟將碳稅課徵在境外製造的商品上,讓有含碳量的貨物從邊境進口時,調整到和在歐盟境內製造該貨物相同或更高的碳稅成本,以阻止「碳洩漏」的發生,因此這種稅制才會定名為「碳邊境調整機制」。
歐盟CBAM於初期針對含碳量較高的特定進口產品,如鋼鐵、水泥、鋁、化學肥料、氫和電力等徵收碳稅,會定期公布納入CBAM申報範圍的進口稅則編號(HS/CN Codes)1 清單,而此清單會隨時更新,並逐漸擴大到其他的產業。根據我國海關出口統計數據顯示,臺灣輸出歐盟的產品以鋼鐵製品最多,包括精密的螺絲螺帽、鋼線鋼纜、模具等,這些產品許多都是我國中小企業製造與出口,因此,CBAM對臺商大型企業到中小企業都產生全面性的影響。歐盟執行委員會還在評估是否要將塑膠製品納入CBAM,若塑膠製品也納入的話,將會對我國供應商產生更多衝擊。
一旦歐盟課徵CBAM,其他國家也會仿效對進口商品課徵碳稅,因此,CBAM會演變成為一個全世界共同的稽徵制度。另外一個很快會導入類似歐盟CBAM碳關稅的國家是美國,美國參議院於2022年6月7日提出清潔競爭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號稱美國版CBAM,一旦經過國會正式通過,美國海關將會立即從2024年開始課徵碳關稅,將沒有給任何過渡期間,比歐盟CBAM更快造成影響。美國的碳關稅所涵蓋的產業面更廣,有可能納入耗電量高的電子資訊產品與電動車零組件,根據出口統計數據顯示臺灣近年來直接對美國出口量占出口總值的21%,金額超過千億美元,而且還在持續增加,因此美國碳關稅對於臺灣的高科技廠商出口衝擊,會比歐盟CBAM更大也更快來臨。
歐盟CBAM在2023年10月到2025年底的每季申報書表,包括以下項目:
從2027年開始每年結算申報書表,除以上項目外,尚要提供以下項目:
申報資訊最重要的就是進口貨物的兩種數據:「單位含碳量」與「應付與已付碳稅」,這兩種資訊實際操作蒐集時相當複雜。有關「單位含碳量」要先理解碳盤查的三個範疇,才能計算進口產品每單位的碳含量,下一章節會再詳細說明有關這三個範疇的內容。要蒐集完整三個範疇的總碳排放量,人工作業難度很高,不僅需要供應鏈上下游廠商進行碳排資訊交換,也要有強大的軟體作業系統,以自動化的方式蒐集來自三個範疇的碳排,並正確計算分攤到每單位的碳含量。
歐盟CBAM制度在設計時,希望生產貨物的廠商能夠致力於減碳並讓所生產貨物每單位的含碳量降低,因此廠商可以提出經過認證「實際含碳排放量」的進口貨物,歐盟海關再採用歐盟ETS市場碳平均價格課徵CBAM。若廠商無法提出實際含碳量,那歐盟海關就會用 「設定含碳排放量」課徵CBAM。「設定含碳排放量」是取該特定貨物在歐盟境內製造所產生碳排的最高值,形同一種對進口貨物的懲罰。舉例來說,若日本或韓國企業對銷售到歐盟的貨物,能夠提出較低的「實際含碳排放量」,而我國出口企業無法提出而慘遭以較高的「設定含碳排放量」課徵CBAM,我國生產的貨物將失去市場價格競爭力。因此,我國出口企業若有不準備、不提供資料讓歐盟客戶自行去面對繳納CBAM的消極心態,歐盟客戶恐怕會將訂單移轉到能夠提出較低實際含碳量的日本或韓國廠商,因而斷送了整條臺灣製造的供應鏈,對產業的衝擊相當嚴重。
除了「實際含碳量」以及「設定含碳量」外,歐盟提供了第三種選擇:「國家平均含碳量」,主要是考慮到中小型企業缺乏足夠的能力進行碳盤查與單位碳含量的設算,若提不出「實際含碳量」恐怕遭受市場的淘汰,因此,容許貨物出口國的政府組織從產業結構上著手針對特定出口貨物,進行整體碳盤查與碳含量的計算,貨物出口國的政府組織若能提出符合歐盟標準的「國家平均含碳量」,也可作為申報歐盟CBAM的基礎。因此,我國政府應該聯合特定的產業公會,進行產業整體的碳盤查與減碳行動,然後再依據出口總數量設算特定貨物的「平均含碳量」,輔導出口型中小企業來面對CBAM的衝擊,鞏固我國產業供應鏈的長期發展,這是國家政府組織必須要儘快執行的政策重點。
有關「已支付碳稅」的議題,是我國政府另外一個大挑戰,因為攸關臺灣政府如何建立碳定價制度來課徵碳價或碳稅,是要建立類似歐盟ETS制度採用市場交易機制?或者是讓政府部門制訂固定費率並隨時公告調整?歐盟所設計的CBAM制度雖然是以歐盟ETS市場訂價作為課徵基礎,但源自貨物原產地國家所課徵的碳稅是可以用來扣抵歐盟CBAM的,若我國政府遲遲不建立碳定價制度,並施行碳稅稽徵申報制度,那企業只能將碳稅繳給歐盟,對於我國政府的財政收入與減碳補貼政策會有極大的負面影響。
許多臺灣廠商已經收到歐盟客戶的供應商產品規格問卷,準備要在今年十月進口產品申報相關CBAM資訊,裡面有很多問題都和碳盤查、碳含量、碳價格與碳稅有關,但多數出口企業仍缺乏足夠的資料來填寫問卷,除了企業本身都還未進行碳盤查外,臺灣政府也還沒有碳定價制度。雖然有三年的過渡期才會正式課徵CBAM,可是若問卷填不出來或者填寫錯誤資訊,今年十月前無法提供碳含量資訊,歐盟客戶可能會將臺灣廠商排除在供應鏈名單之外,嚴重影響我國出口企業的未來營收來源,因此,儘快針對範疇一、二、三的碳盤查工作,蒐集彙整出口貨物碳含量資訊,已經是公司高層必要立即採取的行動。
蒐集直接與間接碳排放量並計算生產貨物的每單位實際含碳量,雖然是個繁複的工作,但是有一套標準工作流程導入到企業內部資源規劃系統,可以合理方式分攤計算每單位實際含碳量,前提是要詳細分析企業每一種商業活動的碳排足跡。生產相同產品的兩個企業,其商業活動型態與碳排足跡可能有相當大的差異,前面所談到的申報書表只是最後的產出結果,如果沒有蒐集到完整而正確的碳排放數據,將造成所申報的資訊是錯誤的。關於如何蒐集碳排放量以計算出口貨物的個別企業實際含碳量,或者國家平均含碳量,就必須先瞭解以下三種碳盤查範疇。
依據「溫室氣體企業會計與報告標準」,定義溫室氣體排放有三種範疇:
每個範疇內應該蒐集的營業活動溫室氣體排放都已被定義,針對不同的營業活動來蒐集與計算溫室氣體排放的方式則有所不同,包括所耗用燃料質量與體積、燃料熱含量、運輸工具的種類(燃油車或電動車)及行駛距離、冷媒的量、生產設備使用時間、購買的電力與天然氣數量,甚至員工出差的天數、交通工具、旅館等資訊以彙整計算碳排放量,為了蒐集這些範疇的碳排量資訊已經是個龐大工程!額外設計蒐集表單及建立流程管理是唯一的路徑,而這些新的表單涉及到電子裝置、員工輸入填寫及資訊傳遞方式,都必須在流程設計改造時一併考慮進去。
範疇一的碳排放量資料從公司內部就能取得,而範疇二與三的部分需要跟公司外部貨物供應商與服務提供商蒐集資料,因為貫穿企業每一種商業活動的流程,因此,資訊蒐集、彙整儲存及傳遞方式是相當複雜的一套系統。除了上述資料來源種類眾多需要考慮蒐集方式外,另一個重要的議題就是資料清理及資料儲存方式,資料來源不同,資料格式也很可能不同,清理成標準化資訊以利後續的資料運用計算,而清理的作業方式必須自動化,人工作業雖然可以克服各種資料格式,但考量錯誤率及高漲的人力成本,自動化是最好的選項。而要蒐集及運用如此龐大的資料量,如何增加資料儲存空間的負擔及系統運作效能,都是企業應該要去思考與設計的。
如果企業自身對溫室氣體盤查尚未開始進行或剛進行不久,建議把CBAM的申報項目也列入溫室氣體盤查專案資訊需求中一併規劃,長遠來說成本效益最大,至於已經完成溫室氣體盤查的企業,則可先考慮在現行的架構下來做調整,以符合CBAM的申報書表要求。企業應該思考如何運用現行資源規劃系統解決方案,來因應溫室氣體盤查資訊蒐集及處理。現行市場上有一些雲端解決標準軟體,能從不同管道與商業活動足跡的蒐集碳排資訊,然後透過通用資料模組以迅速完成碳排計算,並產出不同標準的溫室氣體報告或分析結果,但唯一的缺點是尚無法產出CBAM所需要的申報資料,而且CBAM所需要申報的資料,例如單位含碳量,涉及企業內部營業秘密與生產配方機密,這些資料是否可以放在外部雲端系統,亦為相當敏感的議題,必須深思熟慮才可以進行。
歐盟CBAM的稅費將於2026年開始徵收,進口商透過CBAM憑證的購買和申報進行支付與結算,但CBAM憑證不得在歐盟ETS市場或透過其他媒介來交易,只能由被授權使用的進口商使用,CBAM機制實施的前三年為過渡期,主要是因為免費配額將逐年減少,以及實際碳排放量的蒐集與正確計算單位碳含量需要一段時間的經驗累積,若貿然開始徵收CBAM,對國際貿易的衝擊非常大。過渡期間對於所申報的資訊品質與正確度也容許有所落差,在合理範圍的差異不會有懲罰,但對故意不申報者會有罰金甚至取消進口權。
歐盟設計的CBAM課徵制度最特別的地方是其他國家課徵的碳稅可以作為歐盟CBAM的扣抵,實務上歐盟的進口商要先登記取得CBAM執照取得進口權,然後購買CBAM憑證,貨物進口時海關才會同意清關放行。進口商在隔年的五月必須將去年一整年已經使用過的憑證交還給主管機關,並做年度彙總申報,若能夠取得進口產品原產地認證過的碳稅繳納憑證,例如我國環保署核發的繳費證明,而其分攤到貨物單位碳含量也經過專家認證,呈報給歐盟CBAM主管機關,則主管機關在審核年度申報書表、繳費證明與認證文件後,會將過去一年已經繳納過的CBAM,依據外國已支付金額上限退還給進口商。但是我國環保署準備課徵的碳費是否屬於歐盟可以接受作為扣抵CBAM的碳稅,要看環保署到時候設計出來的課徵方法是否符合歐盟標準,而且針對貨物單位含碳量正確性提出之認證文件者是否為歐盟所認可,也是一個挑戰,所以我國政府對碳定價、碳稅以及認證制度的建立,若無法配合歐盟標準,恐怕會對我國出口廠商產生碳稅被重複課徵,雪上加霜的嚴重影響。
給三年過渡期的另外一個原因是瞭解進口商對於CBAM申報的資訊一開始難以從出口國的廠商取得已支付碳稅資料,因此,歐盟不會立即課徵CBAM,另外考慮到許多國家尚未建立碳定價制度,或者還沒有立法課徵碳費或碳稅,若歐盟單方面課徵CBAM,恐怕引起其他國家政府的抗議,不利於全球貿易的公平發展。我國政府也應該在未來三年的時間,立法通過合乎國際標準的稅費制度,對進口貨物也要課徵碳關稅,讓製造與進口貨物的所繳納碳排成本能夠成為我國政府的財政收入,並設立專款專用的碳盤查與減碳設備投資補助基金,輔導無法自行處理的出口型中小企業,這才是我國政府因應歐盟CBAM進行產業轉型最重要的政策措施。
考慮到歐盟與美國很快就要施行CBAM或碳關稅,臺灣最大出口市場雖然是中國,但其中多數為中間工業產品,也就是出口到中國工廠加工後,最後再出口到歐美的金額甚至更大,因此兩岸供應鏈的碳排資訊也需要高度整合,才能真正面對歐盟與美國碳關稅的衝擊。為了降低CBAM對企業的衝擊,除了進行範疇一、二、三的碳盤查外,建議可開始進行以下國際貿易貨物HS Codes的蒐集、辨識、比對因應行動:
如何面對CBAM的衝擊並採取必要因應策略,已經是企業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上相當重要的方針,建議臺灣出口企業應該立即著手建立碳供應鏈管理制度。為了因應CBAM的申報必須要立刻採取以下行動,例如:對企業各部門面對碳管理權責先執行責任分配、建立一個企業內部專責單位來處理申報CBAM所需要的資訊、訓練此專責單位必要的專門知識以蒐集相關資訊、將企業內部與外部的碳排資訊,以自動化方式整合到公司資源規劃系統,並導入可輸出CBAM申報書表系統,讓公司能夠提供正確的資訊給歐盟擔任進口商的客戶,或者是集團企業在歐盟境內設立負責進口的子公司,以進行CBAM的申報。
世界各國導入CBAM對我國出口企業的衝擊,並不是單純的課稅議題,而是能夠建立適當機制面對CBAM的企業可以永續經營,無法或不願意面對CBAM的企業將被排擠在供應鏈外,涉及產業存亡議題。呼籲我國政府與企業應該一起來面對此嚴峻的挑戰,共同合作找尋最佳的解決方案,讓我國出口產業繼續成為世界供應鏈中不可或缺的環節。
(本文已刊登於會計研究月刊2023年5月號)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法案於2023年5月17日生效,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為引入CBAM的過渡期。在歐盟地區有進出口業務的企業應立即行動,為今年10月過渡期開始後的CBAM首次報告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