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女性背著相機在書店裡站著看書。

呼之欲出 日擬修法引入最低稅負制

在最近一年多時間,世界各國紛紛修法,響應OECD BEPS 2.0包容性架構下雙支柱1 倡議,以期在當今國際稅務秩序大變革時代,在國際間課稅權的博弈之中占得先機。

對此,日本於去(2022)年12月公布的2023年稅改法案參照「支柱二」引入最低稅負制,成為東亞地區較早進行倡議並開始本地立法流程的國家之一。今(2023)年2月3日,法案已送入日本國會進行審議。若順利在3月獲得通過,預計將從4月開始生效。

建基於OECD規則範本,日本在本次稅改法案中增訂「計入所得法」(Income Inclusion Rule, IIR),針對日本之跨國集團母公司,課徵集團位於低稅負地區之成員個體相應之稅款。具體而言,若一日本公司為跨國集團之最終母公司,而其在會計年度中任一時間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企業個體」,則該日本母公司當年度應支付相當於「低稅負企業個體」應負擔補充稅(Top-up Tax)金額之稅款。當年度實際有效稅率低於15%的集團成員企業,即為「低稅負企業個體」。

最低稅負制之適用對象,為過往四個會計年度中有兩個以上會計年度,總收入達七億五千萬歐元的企業集團。考慮到其他國家立法動向尚待觀察以及應給予相關對象企業充裕之準備資料時間,假若本次法案通過,最低稅負申報期限將訂於適用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年又三個月(特定情況為一年又九個月)。例如,對於會計年度從四月開始的企業,2024年4月開始之會計年度起適用最低稅負制,該年度最低稅負申報期限正常將落在2026年6月30日。除此之外,日本最快將在2024年的稅改過程中探討並反映「否准扣抵法」(Undertaxed Profits Rule, UTPR)及「合格之當地最低稅負制」(Qualified Domestic Minimum Top-up Tax, QDEMTT)等國際租稅議題。

針對在日本營運之跨國企業集團,於日本實施最低稅負制以後,屬於跨國集團成員的日本國內公司,需將成員企業的名稱、成員企業所在國的實際有效稅率、集團最低課稅額和其他必要資訊,以及使用免除標準等事項向日本當局報告。報告期限同樣為適用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年又三個月,且需以英文編製報告。當日本境內具有提交報告義務的跨國集團成員企業不只一間時,由一家企業做為代表提交報告即可。

目前,日本稅法中已經包含受控外國企業(CFC)-外國子公司合併申報制度。為減輕相關事務性作業負擔,在最低稅負制開始實施後,外國子公司合併申報制也將進行調整。例如,目前日本法規規定,年度稅負率在30%以上的特定外國關係企業(例如,紙上公司等),免於進行合併申報。實施最低稅負制後,該標準將放寬至27%。此外,外國關係企業相關文件的提供也將予以簡化。前開調整都將配合最低稅負制的實施,從2024年4月以後之會計年度開始執行。

隨著臺灣高科技廠及電動車供應鏈紛紛前往日本投資設廠,預計將帶動一波新型態的交易,如授權、技術合作、人員調派等,兩國往來密切伴隨者相關稅務議題將增加。日本稅務環境複雜且稅局態度通常較為保守,臺商在執行決策前應謹慎評估交易之相關稅負,並隨時留意日本稅制革新動態,避免事後爭議。

備註:
1. BEPS,即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意為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其「包容性架構」下包括:支柱一-向市場國分配課稅權,以及支柱二-全球最低稅負制。

結語

對於集團收入規模已接近或超過七億五千萬歐元,且在日本有營運的臺商而言,無疑應密切留意日本最低稅負制立法進度,並瞭解日本最低稅負金額的計算以及申報方法,提升當地法遵程度。

(本文由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周黎芳、經理傅翔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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