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兩份1號公告,將在疫情期間特別適用的部分臨時性減免政策予以適當調整,規範2023年開始特定產業的增值稅加計遞減政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減免增值稅優惠政策以及相關徵管事項。
概要
- 免徵增值稅的月銷售額標準調整
- 3%徵收率改按1%課稅
-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相較於2022年的優惠政策,2023年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政策優惠力道有所調整,而適用於部分產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加計抵減比例也下調。其中以下三點值得特別關注:
- 調整免稅標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免稅標準從人民幣15萬元(含15萬元)下調至人民幣10萬元
- 將特定免稅政策調整為按1%課稅:原對於適用3%徵收率的銷售收入免稅政策調整為按1%課稅
- 調減加計抵減比例:對生產、生活類服務業納稅人的增值稅加計抵減比例分別有所下調
下表中我們簡要歸納增值稅納稅人減免稅和加計抵減政策的變化,僅供參考:
事項
| 原政策
| 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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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收入標準
| 月銷售額人民幣15萬元以下/季銷售額人民幣45萬元以下
| 月銷售額人民幣10萬元以下/季銷售額人民幣3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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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收入
| 免稅
| 減按1%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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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加計抵減比例 | - 生產類服務業納稅人:10%
- 生活類服務業納稅人:15%
| - 生產類服務業納稅人:5%
- 生活類服務業納稅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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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改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改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 適用政策的銷售收入範圍
現行小規模納稅人執行兩種徵稅率:3%和5%。除少部分業務(如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選擇差額計稅的勞務派遣服務等)適用5%徵收率之外,大部分業務收入適用3%徵收率。
須注意的是,1號公告規定按1%課稅的應稅銷售收入,僅適用於納稅人取得的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收入;納稅人取得的適用5%徵收率的應稅收入,仍然應當按現行規定繳稅。
對於現行有效的減徵政策,例如銷售二手車依3%徵收率改按0.5%徵收增值稅,由於上述政策是針對所有銷售二手車的增值稅納稅人,理論上將繼續執行。也就是說,對於銷售二手車的小規模納稅人,在該政策適用期間即2023年12月31日前,仍然可以按0.5%計算繳納增值稅。
- 關於優惠享受方式
納稅人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即可享受優惠。
- 關於申報填寫
享受該項政策的納稅人:- 以1%徵收率課徵增值稅的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欄位
- 按銷售額的2%計算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位
- 能否放棄減稅
納稅人可以就部分或全部銷售收入選擇放棄享受減稅政策,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關於發票開具
1號公告執行期間,納稅人原依3%徵稅率改按1%繳稅者,應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人放棄減稅者,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注意,放棄減稅者應按照3%的徵收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自2023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
- 生產類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
- 生活類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 加計抵減政策
該政策為一項稅收優惠,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一定比例計算出一項額外抵減額,用於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所計算得出的應納增值稅稅額。
相較於此前的政策,1號公告實施的加計抵減比例有所降低,其中生產類服務業納稅人加計抵減比例從10%降低為5%;生活類服務業納稅人加計抵減比例從15%降低為10%。除此之外,相關徵管事項仍按照此前的規定執行。
- 政策適用範圍 — 納稅人需準確辨別自身所在的行業
5%加計抵減政策適用於生產類服務業納稅人,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10%加計抵減政策適用於生活類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中國財稅[2016]36號文件中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執行。
生產和生活類服務業適用加計抵減比例不同,納稅人需準確辨別自身所在的行業,以正確適用相應的政策。在判定所處行業時,一般根據其開具發票的品名進行實質性判斷。
- 銷售額的確認
根據現行政策,加計抵減政策適用所稱「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其中,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應當計入查補或評估調整當期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對於適用差額計稅的納稅人,則以差額後的銷售額參與計算。
對於經核准實行匯總納稅的總分機構,以總分機構的合計銷售額,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需注意,計算後符合加計抵減政策標準者,則匯總納稅範圍內的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均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反之,總分機構均無法適用。
納稅人是否適用1號公告中的加計抵減政策,理論上按如下方式判斷:
設立時間
| 銷售額
|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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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1日之前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
| 符合條件者,自2023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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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之後
| 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
| 符合條件者,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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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如果納稅人在上述相應期間內的銷售額均為零,則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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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政策需提交的資料
2023年1月1日起執行1號公告加計抵減政策,納稅人需重新判定其是否適用該政策。適用政策的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時,透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一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其中,生產類服務業納稅人提交《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生活類服務業納稅人提交《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 前期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 × 加計抵減比例
-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舊政策已於2022年底到期,對於納稅人在2022年底還有加計抵減餘額尚未抵減完的,官方表示「可以在加計抵減政策有效期限內繼續抵減應納稅額。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後,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換而言之,納稅人自2023年起不得再根據此前的比例計提加計抵減額,但是鑒於加計抵減政策繼續實施(儘管加計遞減的比例有所調整),前期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可以在2023年度內繼續抵減應納稅額。加計抵減政策在2023年底到期之後,如果政策不再延續,則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將不得再抵減。
- 抵減額應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
需注意的是,納稅人享受的增值稅加計抵減額,應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其他值得注意的徵管事項
- 舊政策到期後、新政策發布之前涉稅事項的處理
1號公告於2023年1月9日發布,追溯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對於該期間適用減免政策但已經徵收的稅款,納稅人可以抵減以後納稅期應繳納稅款或申請退還。納稅人申請辦理抵減或退還已繳納稅款,如果已經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先將增值稅專用發票追回。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勞務司透過問答的形式規範舊政策到期後、新政策發布之前相關具體涉稅事項的處理,我們總結如下供納稅人參考:- 1月1日至1月9日期間已開具免稅發票,要享受按1%徵收率徵稅的納稅人,無需追回免稅發票,直接在申報納稅時按1%計算繳納增值稅即可。2023年1月10日開始,納稅人適用1%徵稅政策者,應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 1月1日至1月9日期間已經向購買方開具3%徵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要享受按1%徵稅,必須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予以作廢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才能適用減稅政策,否則對於已開具專票的部分收入要按3%徵收率繳稅。
- 1月1日至1月9日期間,超過按次納稅起徵點、已經按3%徵收率繳稅並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自然人納稅人要享受按1%徵收率徵稅,可直接申請退還多繳納的稅款,無需追回普通發票。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12月31日或之前並已開具增值稅發票
根據1號公告,對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12月31日或之前並已開具增值稅發票者:- 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應開具對應徵收率紅字發票或免稅紅字發票
- 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開具對應徵收率紅字發票或免稅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對應徵收率」如何理解,舉例而言,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開具增值稅發票,現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照3%的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
結語
隨著疫情管控在2023年1月8日被調整為「乙類乙管」,各行各業開始逐漸步入常態化回歸和復甦階段。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調整也是順應發展之勢。納稅人若對政策的具體執行存有疑慮,建議尋求稅務專業人士的幫助。
關於本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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