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瞰英國北約克郡一片石牆圍繞的鄉村田野。

永續轉型過程中,資本市場如何避免漂綠

本文將深入探討企業永續資訊揭露中的潛在漂綠行為對資本市場所造成的風險,並提出相關建議。


概要

  • 何謂漂綠?討論企業漂綠的動機、漂綠的外部效果。
  • 各地金融監理機構對漂綠之討論,以及漂綠相關監管現況。
  • 如何強化我國資本市場的漂綠防範,將漂綠風險降至最低。

在永續與低碳經濟轉型的全球浪潮下,無論是政府部門、企業、金融機構乃至於消費者的行為模式都發生了改變。各國政府陸續推出經濟誘因與強制性的政策工具促進轉型;企業在策略中導入永續元素,從產品開發到日常營運皆朝向永續轉型;金融機構則在投融資評估中參考企業的ESG績效,並就其永續策略與企業進行議合;而消費者偏好亦隨之改變。在此趨勢下,企業品牌的「永續性」變得越來越重要,許多企業在公司或產品資訊中,透過永續資訊揭露以建立品牌形象。然而,這也引起關注:企業所揭露的永續性表現是否如實?是否存在企業以永續之名行漂綠之實的疑慮?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2024年10月發布的全球企業報導調查即指出:
的高階財務主管已察覺永續資訊揭露中的潛在風險,包括漂綠行為。

何謂漂綠?

「漂綠」(Greenwashing)一詞由紐約環保主義者Jay Westerveld於1986年首次提出。此概念在1996年環境行銷相關著作中開始流行(Greer & Bruno, 1996)並引發持續關注。綜觀學界文獻,漂綠的核心在於其永續資訊揭露與真實性:包括企業永續資訊揭露的選擇性偏差(Lyon 和 Maxwell, 2011)、環境績效的包裝美化 (Delmas & Burbano, 2011)、企業的「象徵性」資訊和「實質性」行動之間有所差距,以及刻意誤導的訊息扭曲與欺騙行為(Mitchell & Ramey, 2011)。這些不同程度的永續資訊失真,皆可能誤導市場對企業永續表現的判斷。

表 1、學術探討對漂綠之定義

定義

作者

年份

「選擇性揭露企業環境或社會表現的正面資訊,而不完全揭露負面資訊,以美化企業形象」。

Lyon 和 Maxwell

2011

「誤導消費者與企業環保實踐、產品或服務相關的環境效益的行為」。

Parguel 等人、Chen 和 Chang

2011、2013

「環境績效不佳卻對其進行正面宣傳」。

Delmas 和 Burbano

2011

「來自組織內部的象徵性資訊,沒有實質性行動」。

Walker 和 Wan

2012

為進一步理解漂綠行為以便探討可能之防範措施,以下將就企業漂綠的動機、漂綠的外部效果做討論。

一、企業漂綠的動機

  1. 監理機構的永續相關規範
    各國監理機構雖已逐步建立永續相關規範,包括治理架構、環境會計、環境管理系統、綠色供應鏈、罰則和稅收補貼等機制;企業基於法遵、提升市場競爭力與聲譽等原因,而採取行動應對以上的機制(Holme, 2010; Archel 等, 2011; Contrafatto, 2014)。然而研究指出,有時永續相關規範實施效果並不理想,反而可能導致企業使用漂綠手法來形塑永續形象;常見原因包含,政府安排之資源錯置,無法有效激勵企業開發永續相關產品(Christmann & Taylor, 2006; Boiral & Henri, 2012)。同時,永續轉型計畫導致的組織變革過於複雜,加上激勵措施誘因不足,使企業寧願冒險選擇相對簡單的漂綠手段。而永續相關資訊的數據品質和可取得性受限,更讓企業產品永續性有漂綠的空間。最後,各國監理機構對永續議題之規範不一,以及企業追求利潤的考量,更助長了漂綠行為。

  2. 消費者行為模式轉變
    隨著對全球暖化等永續議題的關注日益提升,消費者變得更加具有永續意識,消費行為模式也隨之改變。安永2023年的消費者調查亦指出年輕世代對付出更高的價格以購買永續產品與服務較其他世代有更高的意願。

  3. 市場競爭壓力
    根據Aviva Investors於2023年對500名機構投資人進行的調查,ESG和永續相關領域的投資是近年來最大的投資趨勢,超過九成的機構投資人在投資決策中將ESG因素納入考量。由於投資人的重視,部分企業透過漂綠行為塑造永續形象與聲譽,以贏得消費者、取得投資人青睞,進而在資本市場中取得領先地位。

二、漂綠的外部效果

實行企業社會責任(CSR)可提升企業對特定利害關係人的吸引力,帶動消費意願。然而,研究指出,漂綠行為嚴重損害品牌與其利害關係人之間的信任(Guo 等, 2018),長期下來減少投資人或潛在投資人對於綠色產品的投資意願。這意味著漂綠行為具有負外部性,對社會福利帶來負面影響(圖1)。以下探討漂綠對消費者、企業、投資人和社會造成的外部效果。

    圖 1、漂綠的外部效果

    1. 消費者
      漂綠行為對消費者造成多重負面影響。首先,漂綠導致消費者在資訊氾濫中難以判斷產品資訊的真實性(Walsh 等, 2007; Gosselt 等, 2017);其次,在消費者發現企業的實際表現與其宣傳不符時,往往對企業的誠信產生質疑。漂綠不僅是道德問題,影響品牌形象和消費者的購買意願之外,更能引發消費者採取抵制或法律行動。

    2. 漂綠的企業
      在股東和環保人士的壓力下,部分企業採取漂綠行為試圖建立環保形象,達到短期獲利。但這種行為不僅使員工成為不情願的參與者(Walker & Wan, 2012),更讓他們對企業失去信心。在網路和社群媒體時代,企業行為受到社會和媒體關注。漂綠不僅造成品牌價值的損失,更阻礙了真正的綠色行銷。研究表示,漂綠與綠色品牌形象與價值都呈負相關。若企業涉及嚴重漂綠,除了面臨聲譽受損、法律風險,進而連帶影響財務與營運表現。

    3. 投資人
      為滿足對投資人的期望,漂綠已經成為企業行銷和宣傳的常見手法。首先,漂綠策略性地誤導股東關於企業的實際永續表現,引發支持。其次,投資人因企業的漂綠行為失去信心,其他企業也因擔心連帶影響而避免合作。最終,不實的ESG資訊將影響投資決策、引發負面的市場回饋,進而損害財務績效(Pizzetti 等, 2019)。

    4. 社會
      漂綠可能增加消費者的反感和不信任,也對消費者利益產生負面影響,同時卻增加股東的利益。即使股東利益超過了消費者的損失,社會整體的利益仍會降低,且從資源分配和社會福利的角度來看尤為明顯(Ramesh & Rai, 2017)。
      鑒於上述負面的外部效果,進一步證明監理機構的介入對於減輕漂綠的社會負面衝擊格外重要。為防範企業漂綠,各國相關監理機構應考量介入,避免漂綠行為氾濫。
       

    金融監理機構對漂綠之討論

    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IOSCO)於2021年資產管理報告中描述,漂綠為誤導性地呈現永續相關實踐或投資產品的永續特徵的行為。各國監管機關在此基礎上依當地情況進一步擴展漂綠情形的適用範圍,整體涵蓋投資價值鏈中所有的市場參與者,包括資產管理者及其產品、ESG評比和數據產品提供者、發行人、金融顧問以及永續準則管理者。

    漂綠涉及許多面向,包含產品、服務、行銷手法等,這些都將影響消費者、投資者或其他市場參與者的理解。歐洲監理機構(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 ESAs)達成對於漂綠的共識,並提出相關產業的反漂綠報告,認為漂綠為「未能清晰且公正地反映個體、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永續特徵的永續相關聲明、宣傳、行動或溝通」,同時補充八個核心特徵,進一步解釋漂綠的範疇。瑞士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局(Swiss Financial Market Supervisory Authority, FINMA)也提到,當金融工具或服務被描繪為具有永續特徵或追求永續目標,卻未能充分反映現實時,漂綠就會發生。魁北克金融市場管理局和加拿大證券管理局(Canadian Securities Administrators, CSA)指出,企業對業務營運或所提供的產品與服務的永續性作出誤導性、不實或不完整的聲明,從而塑造虛假的形象,即為漂綠行為。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則稱漂綠也可能發生在企業層級,即整個個體,包括其業務合作夥伴。

    一、 歐盟地區漂綠相關監管現況

    歐盟是全球永續倡議的領導者,其永續相關政策框架亦為其他國家或超國家組織(例如東協)制訂政策措施之重要參考依據。以下將概述歐盟市場為避免資金流向漂綠標的而規劃的政策與法規。歐盟於2019年11月發布永續金融揭露規範(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s Regulation, SFDR)。該規則於2021年3月正式生效,主要規範金融市場參與者以及財務顧問所須揭露的永續資訊與方式,俾利投資人適當評估永續風險如何被納入其投資決策流程(European Commission, 2023)。同時,在其綠色政綱(European Green Deal)的政策目標之下,歐盟於2020年制定永續分類標準 (EU Taxonomy) ,成為全球首個推出永續分類標準的地區。這套分類標準,為企業、資本市場和政策制定者提供明確指引,界定能夠支持永續發展的經濟活動,以鼓勵資金投入。歐盟亦於2021年4月頒布企業永續報導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要求企業提供準確且全面的永續性資訊。第三方機構的有限確信。這意味著第三方機構須確認永續相關報告是否符合歐盟永續報導準則(ESRS),評估報告中的雙重重大性分析,並檢查報告是否符合Regulation (EU) 2020/852第8條的要求。

    二、 臺灣漂綠相關監管現況

    為實現2050年零碳排承諾,臺灣政府單位和企業紛紛投入低碳轉型,並依法發布永續相關報告。然而,目前企業發布的永續相關資訊,僅有部分須經過第三方查核,還有更多永續資訊無法被管理。因此監管單位正透過立法強化對不實資訊的管理,確保資本市場的永續與有序發展。

    為提升永續資訊揭露之品質,金管會於2024年4月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與「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項目」。同時,證交所與櫃買中心參考「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核心原則」與多項國際標準,進一步修正了「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參考項目」,以期能協助上市櫃公司的永續資訊揭露報導品質,也為防範永續資訊漂綠建立企業內部的基礎。(陳絲淇,2024)自2025年起,上市櫃公司及證券期貨服務事業,必須將永續資訊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並列為年度必要稽核項目,以提升永續資訊揭露品質。

    此外,為有效導引資本流向永續低碳產業,金管會於2022年12月偕同環境部、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頒布永續標準,協助金融業判斷經濟活動是否符合永續標準,使金融機構與投資人能夠做出正確的投融資決策。接著,金管會於2024年5月發布「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定義「漂綠」行為,包括提供無法讓人清楚理解或過於誇大的訊息、選擇性揭露正面影響,或缺乏證據支持的永續特徵等,防止誤導金融消費者與投資人的判斷。

    整體而言,臺灣在永續資訊揭露的法規大幅度參考了歐盟的政策架構內涵,以下將接著檢視,資本市場漂綠行為的樣貌,作為探討資本市場反漂綠措施進一步強化之討論依據。

    三、 資本市場中常見之漂綠樣貌

    解析國內外金融監理機構之觀點,結合上述外部效果的討論,筆者分析,漂綠對資本市場帶來最大的風險是資金排擠效應,進而導致整體社會的無謂損失。若國家或市場層級的反漂綠監管失效,可能會使具有永續特徵的金融工具難以有效在次級市場流通,進而影響金融機構發行、承銷或交易此類金融工具的意願,從而阻礙資本流向低碳經濟活動。這不僅使實體產業失去透過永續金融籌集資金、推動轉型的機會,也使得因蓄意操作永續報告書或公司網站等一般揭露,進而獲得較高ESG評級的漂綠行為,可能動搖投資者對ESG有效整合的信心。因此筆者歸納,資本市場目前將漂綠的監理分為兩類可能誤導投資者的漂綠行為,防止資金錯誤流向不具真實永續特徵的投資標的:一是自願宣告之永續特徵(Voluntarily Declared Sustainability Characteristics),二是一般企業永續相關揭露(General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related Disclosure)。

    • 自願宣告之永續特徵常見於初級市場:企業發行帶有永續內涵的金融工具,自願宣告其將實現具體且可量化的永續績效或效益(例如:綠色債券、社會債券、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等)。然而,這類漂綠行為也可能透過不精確的永續資訊揭露傳遞給其他利害關係人,誤導其投資決策。
    • 一般企業永續相關揭露則常見於次級市場:企業透過對其整體永續資訊的揭露(如永續報告書、公司官方網站以及CDP問卷等),意圖取得外部評鑑機構(尤其是具投資影響力的指數公司)的認可,以提升入選特定ESG投資組合成分股之機會,或藉由外部評比增強企業品牌形象。

    從歐盟到東協,乃至於臺灣,目前皆積極推動具指引性質的「永續特徵分類工具」(例如EU Taxonomy),從實體經濟開始先行控制,確保在初級市場中以永續轉型之名所發行之特定金融工具,其所內含之永續特徵確實符合科學基礎。而對於永續報告書等「一般永續相關揭露」之相關法規(如歐盟CSRD與我國的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則透過第三方確信機制,把關永續資訊品質。


    強化資本市場的漂綠防範

     

    最後建立在我國資本市場已有的反漂綠措施上,筆者將嘗試討論未來可強化的措施,以將漂綠風險降至最低。

     

    一、自願宣告永續特徵

    在臺灣,具永續特徵之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主要由櫃買中心負責監理;其中永續特徵分類工具仍需要持續擴展到更多實體產業與經濟活動。在確信方面,確信機制本身雖已臻成熟,但永續特徵的技術標準高度依賴個別產業的專業知識、技術與經驗,因此,確信機構與人員的專業度亦為主管機關設計監理機制時須關注之重點。隨著永續金融和投資的激增,市場對統一定義的需求也在增長。目前主要以Bottom-up(由下而上)的方式來實現,即金融市場參與者透過行業協會集結專家及產業代表,共同商定自願性指南或框架,並透過評估機構為其金融商品出具評估報告並為其擔保,以增加利害關係人之信心。因此,筆者建議可參考歐盟TEG(技術專家小組)模式運作外,建議透過TEG機制,結合實體產業與金融業之專業,審查確信人員之資格,以避免因產業知識與經驗的落差而無法遏止漂綠。

     

    二、一般企業永續相關揭露

    針對我國已發展成熟的強制性或自願性一般企業永續相關揭露:包括強制揭露的永續報告書、部分標竿企業自願發布的氣候報告書、氣候與自然治理報告書與部分投資人所參考之CDP問卷等,筆者建議應持續擴大推動確信或查驗證之強度。在臺灣,許多企業選擇以AA1000 Type 1中度等級保證作為驗證報告書是否依據GRI準則編製的方式,針對永續揭露指標則採取有限確信的方式進行資料品質的保證。故筆者建議,未來的永續報告書監理應朝強化保證強度(例如鼓勵AA1000高度保證之推動),並推動擴大確信範疇之特定資訊。

     

    持平而論,公司透過外部評比爭取投資人與金融機構之認同、強化企業品牌形象的企圖並沒有錯;漂綠的爭議在於,為爭取好的評比結果,企業是把資源投注在永續轉型需要努力精進的面向,或只是藉由永續資訊揭露的操弄,「槓桿」出最高的評比成績?筆者作為企業永續顧問與前ESG分析人員,亦建議主管機關,針對ESG評比的品質管理機制(包含是否提供評比分析師適當之教育訓練等)、方法學維護與更新管理等面向,強化與國內外ESG評比機構之議合,以確保具「重大性」與「正面影響力」的永續作為能得到肯定,同時避免企業漂綠。筆者也建議大眾與金融機構應理解永續資訊的使用限制(例如永續評比於被動式投資目的下使用限制等),並且應多方參考不同評比機構的評比結果,再依據自身之目的(例如投資策略或風險胃納),使用評比資訊;而非仰賴單一機構的評估結果。


    結語

    臺灣的永續資訊揭露固然在主管機關、供應鏈競爭壓力與社會期望下蓬勃發展,然而也出現了缺乏重大性、為了永續評比得分做表面功夫而無深化實質永續管理作為與績效的情形。雖然未來可以期望透過內稽內控與外部第三方確信等措施減少漂綠,然而有鑑於永續資訊的解讀有其專業度(包括但不限於對永續管理實務的理解、解讀產業重大性甚至是特定產業的永續轉型關鍵技術等),以及漂綠認定可能存在主觀認定空間等,筆者最後建議,宜朝向減少漂綠的誘因下手。其手段可包括推動深度的永續資訊識讀能力建構(例如理解特定產業層級之減碳技術路徑或人權風險概況與管理實務等),以減少無謂且不具重大性的永續資訊揭露,並讓企業專注於精進真正對永續轉型有重大助益之策略作為,從而與金融機構做更有意義的深度議合,以達永續轉型資金需求與供給的正向循環。

    (本文由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氣候變遷、永續發展與ESG諮詢服務負責人暨執業會計師曾于哲、郭天傑經理聯合撰寫,已刊登於《企業ESG年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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