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改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摘要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 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 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 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又,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係首批適用公告方式代替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之案件,公告日期訂為112年4月14日。

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或下載申請書表,向轄區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安永提醒,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建議營利事業可於今日起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行線上查詢。

請參考臺北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