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產創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修正案

摘要

立法院於今(7)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修正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 適用對象: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不限產業別)。
  2. 適用要件:
    • 當年度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
    • 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即112年度應達12%、113年度起應達15%。(但113年得審酌國際間施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報請行政院調整為12%)。
  3. 符合適用要件者,得享有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抵減,當年度抵減率為25%;購置用於先進製程之設備投資抵減(金額亦須達一定規模),當年度抵減率為5%,支出金額無上限。二者合計的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
  4. 施行期間為自112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止。
  5. 其子辦法草擬方向,經濟部將會同財政部於6個月內完成子辦法之訂定。

請參考經濟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