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Y安永是指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的全球組織,也可指其中一個或多個成員機構,各成員機構都是獨立的法人個體。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是英國一家擔保有限公司,並不向客戶提供服務。
在這樣的趨勢下,有些投資人看準商機,想要投資或擁有自己的診所品牌,但是醫療產業與國民健康有高度關聯性,為了確保醫療服務品質,國家對於診所的設立、營運,都設定了法規限制,投資人一個不小心,很可能被課以行政罰,甚至負擔刑事責任。
依照現行醫療法規定,診所只能以獨資或合夥形式經營。如果以合夥形式經營,根據醫療法第13條,只承認具有醫師資格的人各自申請開業成為負責醫師後,以聯合診所的形式聯合經營。合夥醫師雖然在同一個場所使用共同設施,但分別執行門診業務,依醫療法第18條規定,就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所以「診所」跟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架構有著本質上的不同,投資人實際上無法藉由企業併購的概念,來「買下」一間診所,且不具有醫師資格的投資人,也無法名正言順地跟醫師「合夥」開一間診所。
那麼市面上這麼多的診所品牌,究竟如何經營? 實務上,投資人會成立一間醫療顧問公司,與診所的負責醫師簽訂框架契約,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約定診所的某些財務、行政事項,由顧問公司負責處理。投資人成立的顧問公司,會與診所的負責醫師簽訂場地、儀器設備的租賃契約,向負責醫師收取租金;或藉著提供財務顧問、資訊處理顧問類的服務,收取委任或報酬。用這樣的合作模式,能避免大多數違反醫療法令的疑慮,確保醫療服務的專業與品質。
但是若負責醫師在框架的契約存續期間,轉頭同時跟其他顧問公司合作,或在契約屆期終止後,脫離品牌體系,在原地點繼續開業跟品牌競爭,又該如何處理?通常顧問契約與診所負責醫師簽訂的框架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即約定框架契約存續期間,甚至框架契約結束後一段期間內,負責醫師不得在某個區域內,從事、提供相同類型的醫療服務。但提醒,此類競業禁止條款的內容,有很多前提需要注意,需諮詢律師以免被法院認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法律對於診所負責人,更設有嚴格的資格限制。有些診所業務事項的決定權限,專屬負責醫師所有;顧問公司不能透過任意約定,架空這些權限,例如醫療法第12條第3項、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21條之1規定,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原則上應以自行進用之醫事人員為之,不得委外辦理。此外,框加契約如果約定診所的人事權限,例如聘請或解僱醫師、藥師、護士等,都要經過顧問公司同意,這樣的約定很有可能因為違反強行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被認定為無效;診所也可能依醫療法第10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2款規定,受有連續遭處5萬元罰鍰,甚至停業處分的法律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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