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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關鍵時刻:優化跨境服務退稅策略與扣繳安排

在這個全球化經濟的浪潮中,金融機構為了與世界同步,不斷擴展跨國合作的版圖,並積極訂閱國際刊物以緊貼時事脈動。然而,這樣的全球接軌也帶來了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如何妥善處理對外支付的眾多服務費用。


概要

  • 本文將說明常見的退稅法源依據及其注意事項,包括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第1項、所得稅法第25條;及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等。
  • 在當今錯綜複雜的商業環境中,臺灣公司常因合約條款及商業考慮而承擔扣繳稅款。

根據我國所得稅法第88條的規定,若外國服務提供商在臺灣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臺灣公司在支付服務費時,必須執行扣繳義務。同時,商業合約的複雜性有時會使得臺灣公司作為扣繳稅款的實際承擔者。更嚴峻的是,根據所得稅法第114條,若扣繳義務人未能履行扣繳職責,將面臨法律的懲處。

面對這樣的法律規範,臺灣公司往往採取先扣稅後退稅的策略,以確保在支付服務費時能夠進行合法的稅務處理。然而,現行的法律環境下,完成服務提供後,後續的交易內容評估與退稅申請有可能受到法規的限制,影響了退稅策略的選擇彈性。

因此,我們建議,臺灣公司在進行國際交易時,應及早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透過專業團隊的引領,臺灣公司可以在交易過程中採取恰當的策略,或與外國服務提供商進行討論,及早為退稅事宜做準備,從而增加後續退稅方式的選擇性,保障臺灣公司的權益。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申請退還溢付稅款之外,本文將說明常見的退稅法源依據及其注意事項,供臺灣公司參考。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第1項

    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外國服務商提供之服務報酬,課稅權屬他國主權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取得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已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課稅者,得由所得人或扣繳義務人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檢附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或第27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及扣繳憑單,向原受理扣繳申報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還溢繳稅款,或按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別,彙總其截至申請退稅前於各該局轄區內已扣繳之稅款及依所得稅協定應扣繳之稅款,計算其溢繳稅款之總數,向各該轄區國稅局(總局)彙總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又根據同查核準則第23條,需要提供所得人(即外國服務提供商)的他國居住者證明。同時,根據申請實務,國稅局亦傾向取得由該所得人所授權之授權書,進行申請。


    所得稅法第25條;及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

    申請適用為外國服務商提供技術服務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基於法源條文,申請主體是外國營利事業,因此,需要取得由該外國營利事業所授權之授權書,進行申請。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條第2項、15-1條、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計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作業要點;及扣繳義務人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作業要點

    第15條第2項:申請適用核實計算所得

    ……惟該外國營利事業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算十年內,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減除上開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稽徵機關可依據該外國營利事業提示之相關帳簿、文據或其委託會計師之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計算其所得額,並退還溢繳之扣繳稅款。計算其溢繳稅款之總數,向各該轄區國稅局(總局)彙總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基於法源條文,申請主體是外國營利事業,因此,需要取得由該外國營利事業所授權之授權書,進行申請。

    第15-1條:申請適用淨利率和貢獻度設算外國服務提供商之所得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本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之勞務報酬或第九款規定之營業利潤,得於取得收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並依本法規定申報納稅,或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給付前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來源收入,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中華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於給付該收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依該淨利率計算所得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基於法源條文,強調應於所得人取得款項之前(即扣繳義務人給付款項之前),向國稅局提出適用申請。若嗣後方進行申請,與法理適用存疑義,有可能受到國稅局的挑戰。


    交易之扣繳檢視時間點

    基於前述說明,我們建議尋求專業人士及早協助,以利退稅規劃。

    下載《安永金融產業文摘 — 2025年1-3月號》

    我們的觀察與建議

    在當今錯綜複雜的商業環境中,臺灣公司常因合約條款及商業考慮而承擔扣繳稅款。為了確保在跨境交易中,能夠靈活運用退稅法源,並使退稅流程更為暢順無阻,我們建議在交易之初,就積極尋求專業顧問的協助。別讓退稅成為一道繁瑣的障礙, 確保 貴公司的商業活動能夠順利進行,同時維護 貴公司應有的權益。

    透過專業團隊的指導,貴公司將能深入掌握退稅的關鍵要點,並將退稅策略妥善融入整體的交易計畫之中。這不僅能夠提前與外國服務提供者進行有效溝通,還能避免在服務完成後,因爭取退稅所需文件而陷入不必要的困境及溝通負擔,從而保障 貴公司的最佳利益。

    (本文由國際及併購重組稅務諮詢服務周黎芳執業會計師、李宜儒經理聯合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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