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永通訊 - 2024年10-11月號 (PDF)
名人逝世後,留下了龐大遺產卻因為生前沒有立遺囑,或者立遺囑的方式錯誤、內容違反法律規定,造成後續的爭產風波,在新聞上屢見不鮮。也有的是在生前已立好了遺囑,但是繼承人對於遺囑的效力,以及遺囑內的遺產分配有爭議而對簿公堂等風波。
預立遺囑兩大好處 可按自己意思分配及指定執行人
遺囑是人還在世且精神意志清楚時就預立,在死亡時生效,專門處理死後遺產分配的法律文件。預立遺囑有兩大好處:
- 立遺囑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在法律範圍內,自由處分身後的財產要怎麼分配處理:
預立遺囑最大的優點是,立遺囑人按照自己的遺志分配遺產,避免利害關係人的爭執。而且立遺囑人可以隨時將先前已寫好遺囑撤回、變更內容,而由新遺囑取代舊的遺囑,確保遺囑符合立遺囑人的意志與需求。
- 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透過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可以避免立遺囑人在身後沒有繼承人願意遵守時,確保遺囑人的意思能被確實貫徹執行。遺囑執行人可以自己替全體繼承人辦理國稅局的遺產稅申報完稅程序,並在地政事務所依照遺囑內容,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及過戶,省去全體繼承人提供印鑑證明或者出具遺產分割協議書才能辦理的複雜過程。但是,前提是要選到可以信任且忠實執行職務的遺囑執行人,實務上就曾有遺囑執行人在立遺囑人過世後辭任,造成遺囑無人執行的窘況。
預立遺囑留意三要點 確保合法性
預立遺囑要注意什麼地方呢?若要立遺囑分配財產給另一半和子女,事先要想三個部分: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2.特留分。3.符合遺囑各種要件,避免遺囑無效。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照民法規定,一般夫妻的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婚後兩人基於共同維持家庭或婚姻關係努力所共同得到及增加的財產,當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配偶可以依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針對雙方財產差額半數有請求權利。原則上是以婚後增加的財產扣除掉債務後的差額,再對分一半來計算。舉例,如果先生先走了且沒有特別約定其他的財產制,先生留下婚後財產100萬元,但是太太沒有任何的婚後財產,且夫妻2人都沒有債務,依照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差額的一半即50萬元歸太太所有,那麼先生留下的遺產就是50萬元。
- 特留分:
很多人以為透過遺囑可以完全任意分配遺產,例如只給女兒不給兒子,但其實不行。依照《民法》規定,特留分是法律上保障每位繼承人,最基本可以繼承遺產的比例,在不違反特留分的規定下,立遺囑人才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舉例來說,遺囑上寫要把所有財產都給唯一的兒子,不給另一個女兒,但因為民法第1223 條特留分的規定,女兒還是可以拿到全部遺產的一定比例(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同時,遺囑也只能處分財產,但不能指定身分。例如像是遺囑內交待大兒子繼承公司的董事長,因為「董事長」不是財產,而是須經公司法所規定程序所產生的身分,所以這個遺囑指定就不能成為有效內容,只能算是不具法律強制力的遺言。
- 符合遺囑要件:
立遺囑的方式以及程序,必須完全遵守法律規定,才能避免遺囑無效。以實務上最常見的自書遺囑為例,有以下的要點需留意,包括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完全文,若用電腦打字等於沒有寫遺囑。自書遺囑也必須清楚載明年月日,以及必須有遺囑人簽名。任何一處的塗改,都要在塗改邊另外簽名,並且清楚加註刪減或增加了哪些字。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全部要件,才能確保遺囑有效又合法,能夠順利地將財產,依立遺囑人的意願,留給所愛之人。
結語
人生無常世事難料,誰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個會先到。如果沒有預立遺囑,妥善安排遺產,遺產恐怕不會是禮物,反而變成家庭失和的未爆彈。
(本文由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闕光威合夥律師、周志潔資深律師聯合撰寫)
You are visiting EY tw (zh)
tw
z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