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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反避稅法案上路後 海外資金仍可安全回臺落地

全球反避稅浪潮及稅務資訊透明化趨勢,家族該如何面對未來的資金配置及境外資金稅務合規與傳承規劃?本篇將為讀者介紹個人海外資金回臺成功案例。


概要

  • 個人海外資金回臺成功案例與安永家族辦公室的專業服務
  • 海外資產的高資產家族應提前思考的方向與策略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多年來為臺灣家族服務的經驗觀察,多數高資產家族透過境外免稅天堂設立未實質營運活動之控股公司,透過資金境外化方式降低我國稅局追蹤資產的掌握度,並運用股權控制影響該境外控股公司之盈餘分配政策,將原應歸屬我國個人之海外營利所得保留不分配,以遞移所得及相關納稅義務。

然而2023年CFC制度上路後,境外控股公司當年度產生之盈餘將視同分配,無法再有遞延稅負效果,加上COVID-19疫情影響,以及臺商企業經營陸續撤離中國大陸,加速臺灣高資產家族將海外資金匯回之需求,且鑒於CFC申報及海外資金回臺之應備文件均包含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安永家族辦公室更建議提早準備證明文件以免明年報稅時措手不及。

本篇著重於說明個人海外資金匯回諮詢之成功案例,並進一步提醒持有海外資產的高資產家族應提前思考的方向與策略。

個人海外資金回臺成功案例

王先生十多年前獨資成立BVI境外公司,並以自有資金新臺幣6億元轉入該BVI公司,透過該境外公司投資海外金融資產,多年來於海外金融市場賺到不少獲利,而過去十多年都未曾思考過BVI公司裡海外資金的匯回及傳承問題,直到近期聽聞CFC反避稅法案上路後,將針對境外公司每年盈餘課徵所得稅,考慮到個人未來將定居於臺灣,因此開始思考資金配置及稅務合規安全回臺的可行性。

安永家族辦公室成功協助客戶主張該境外公司部分資金非屬所得性質,以利後續資金匯回之查核準備。

安永家族辦公室可以提供的專業服務

客戶未來擬定居臺灣且有將境外公司資金匯回之需求,預計提前規劃並備妥應備文件,以因應未來資金匯回時稽徵機關的查核,安永家族辦公室可提供梳理金流及協助溝通等專業服務,協助客戶與國稅局申請資金回臺諮詢疑義核示,證實資金性質,以供客戶未來提供稽徵機關參考。

1. 梳理境外公司的持股架構與金流
梳理境外公司資產的組成項目及境外帳戶資金來源與流向

案例說明:由於多數境外公司均未曾設帳且持股複雜,安永家族辦公室可協助釐清境外公司持股架構並完成金流的辨識與整理,以釐清資金來源與往來流向。

2. 歸納資金性質與發生時點
整理金流資訊及匯款憑證,歸納境外資金性質與發生時點

案例說明:除了辨識資金性質及發生時點,安永家族辦公室亦可協助客戶彙整境外公司資金文件以備未來稽徵機關查核參考。

3. 協助與財報簽證會計師溝通
提供帳務處理之諮詢並協助客戶與財報簽證會計師溝通資產性質

案例說明:由於該境外公司未建立帳簿憑證,安永家族辦公室可協助帳務處理人員釐清資產性質及來源並協助與財報簽證會計師溝通。

4. 準備個案申請應提示文件
準備並整理個案擬申請非屬所得課稅範圍之相關證明文件

案例說明:以該個案為例,股東往來之匯款紀錄均完整保存,有助於主張該境外公司之部分資金非屬所得課稅範圍。

5. 準備資金回臺諮詢申請與溝通
依據海外資金匯回解釋函令規定,向國稅局申請資金回臺諮詢疑義核示,並協助客戶與國稅局溝通

案例說明:除了準備疑義核示申請函文外,安永家族辦公室亦協助客戶主張最有利的課稅方式向國稅局溝通與合法爭取權益。

6. 取得國稅局核發函文
取得國稅局核發函文,供客戶未來資金匯回時得以證明非屬課稅範圍

案例說明:未來客戶若因該境外公司資金匯回遭稅局查核時,得出示該疑義核示函文及相關證明文件,更可安全將海外資金回臺落地。

7. 後續合規申報CFC
通盤檢視個人持股架構及家族稅務身分,評估CFC之稅務影響及協助辦理合規申報

案例說明:在申請資金匯回諮詢過程,該境外公司已建立帳簿憑證並完備財務報表,有利於後續CFC合規申報並降低漏稅處罰風險。

安永家族辦公室成功協助客戶主張新臺幣6億元的初始資金為股東往來,避免客戶海外資金匯回被認定為海外所得,進而降低潛在稅務風險近新臺幣1.2億元,更為未來CFC合規申報做好預備

個人海外資金回臺解釋函令(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 應否課稅判斷流程免稅條件

  1. 是否屬於居住者:居住者定義
    •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設籍)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設籍),但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 實務上以一課稅年度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認定
       
  2. 匯回之海外資金屬於所得性質:判斷資金性質
    • 現行稅制只針對資金中屬於「所得」之部分課稅,所得係指納稅義務人(即符合居住者定義)於海外從事各種投資、營運活動或提供勞務等取得之所得,例如:投資獲配盈餘、借貸利息收入、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所得、處分財產屬增值部分、提供勞務之報酬、其他所得稅法第14條之各類所得。
    • 前述案例為例,境外公司配發盈餘或給付借款利息給王先生之資金即屬於所得性質。
       
  3. 海外所得發生年度在核課期間內:核課期間
    • 中華民國稅法規定下之核課期間最長為7年,未課稅所得如逾核課期間則國稅局不再對其有稽徵或處罰之權利,惟建議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備稽徵機關查核參考。
    • 前述案例為例,境外公司實際分配盈餘或給付利息給王先生之日,認定為王先生獲得所得之發生年度。
       
  4. 海外所得過去已申報課稅:納稅憑證之保存
    • 若匯回之海外所得過去已申報課徵個人基本所得稅,建議保存我國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納稅證明,以備稽徵機關查核參考。

安永家族辦公室見解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林志翔執業會計師提醒,成功申請資金回臺諮詢並非結束,為因應國內反避稅制度日趨完備且未來稅務資訊逐漸透明的情況,在我國CFC反避稅制度已上路且明(2024)年5月即需申報之情況下,安永家族辦公室在此建議,儘速審視個人持有境外公司之架構、自己與家人的稅務身分、評估未來資金配置及稅負可能產生之影響,並委請專業的稅務團隊協助評估整體稅負影響,及早準備相關申報應備文件,以降低未來漏稅處罰風險。以下列舉海外資產規劃前,可以提前思考的策略與方向:

下載《安永家族辦公室前瞻觀點 — CFC反避稅法案上路後 海外資金仍可安全回臺落地》

結語

安永家族辦公室在此建議,成功申請資金回臺諮詢並非結束,儘速審視境外資產配置及家族稅務身分,並委請專業的稅務團隊協助評估整體稅負影響,及早準備相關申報應備文件,以降低未來漏稅處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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