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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憲法法庭判決:「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究竟何謂祭祀公業?根據內政部清查統計全臺祭祀公業土地面積高達9,222公頃(約2,790萬坪),大約相當於三分之一個臺北市,除了龐大的土地利益外,祭祀公業之管理權往往也伴隨著雄厚的地方人脈。新聞上不時聽聞百年望族子女因產權歸屬問題而發生糾紛,先人留下庇蔭子孫之祖產,卻引來後代反目甚至對簿公堂,實在令人唏噓。
不動產的移轉在資產傳承規劃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除了常見的繼承、贈與或買賣外,是否也可以透過設立祭祀公業將不動產傳承給後代呢?相關的稅負效果如何?《祭祀公業條例》規範了些什麼?又為什麼會引發性別平權的爭議並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本篇前瞻觀點將依現行法之規範簡單介紹祭祀公業之發展歷史及特殊地位,並針對常見問題做進一步探討。
祭祀公業之概念一般認為源自南宋之祭田,係以祭祀祖先及結合同姓同宗之親屬為目的而設立之獨立財產,並以其收益作為祭祀經費。
現行《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然而,祭祀公業在過去傳統重男輕女繼承習慣下,規約大多限定以男系子孫為派下員,對女系子孫形成性別差別待遇,而引起不少爭議質疑該條例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七條的男女平等權。
依104年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該條前段規定係以規約而非以性別做為派下員之標準,雖傳統上某些規約可能以性別作為派下權繼承標準,但該等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並無違憲。至於該條後段部分,參照112年1月13日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為該條後段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牴觸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並判決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之女系子孫得檢具其為設立人直系親屬之證明,請求列為派下員。
行政院為解決祭祀公業實務執行問題,已於108年1月31日通過該條例修正草案,目前仍在立法院審議中,針對憲法法庭宣告違憲的條文部分,可盼未來立法者亦能參照判決意旨併予檢討修正相關規定,以落實憲法性別平等精神。
傳統祭祀公業在法律上被視為一公同共有的財產,並不具有法人格。祭祀公業法人則屬於一有別於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之特殊法人。過去財政部已針對傳統祭祀公業核釋相關課稅規定,惟祭祀公業法人是否能比照傳統祭祀公業課稅規定,建議應事先與專業人士討論,以避免稅務風險。針對此二種形式應留意之稅務議題簡單說明如下。
傳統祭祀公業 | 祭祀公業法人 |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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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合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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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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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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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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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家族辦公室認為,臺灣祭祀公業相關規範日趨完善,惟其目的旨在以保障原所有權人權益為前提下,對民間傳統組織及土地進行妥善管理運用以增進公共利益,亦明定新設立之祭祀組織應以社團或財團法人為限,故以祭祀公業作為資產傳承工具於現行法下並無適用空間。
若有不動產傳承的計畫,應考量不動產規模、當前持有名義及傳承對象,選擇以繼承、贈與、買賣甚至轉換為股權或交付信託等方式為之,若希望用之於社會公益,亦可選擇設立財團法人。
房地合一稅2.0上路加上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通過後,不動產稅制法令將日趨複雜,事先諮詢專業人士,可降低誤觸不動產稅務地雷之風險。透過安永家族辦公室專家團隊,可依傳承方向釐清稅負及其他考量,協助量身規劃最適合的傳承計畫。
安永家族辦公室認為,以祭祀公業作為資產傳承工具於現行法下並無適用空間。若有不動產傳承的計畫,應考量不動產規模、當前持有名義及傳承對象,並諮詢專業的稅務團隊,以降低誤觸不動產稅務地雷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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