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Y安永是指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的全球組織,也可指其中一個或多個成員機構,各成員機構都是獨立的法人個體。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是英國一家擔保有限公司,並不向客戶提供服務。
概要
臺灣在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的投保率(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有效契約件數對人口數之比率)不斷創新高,前年甚至已破260%大關,平均每人持有2.6張保單,超過全球平均數。另外,臺灣的保險滲透度(國內總保費收入對國內生產毛額 — GDP之比率)也是全球數一數二高,國人喜愛購買保單程度可見一斑。
保險商品的多樣化與保險的普及化,讓保險具有保障生活、資產傳承、預留稅源與分散風險等優勢,但也衍生出許多實務議題與司法爭議,其中針對「壽險保單是否可視為債務人之財產而得為法院強制執行之標的」一直有二派判決歧異,但近日(111年12月9日)已由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做出裁定,可謂一錘定音,一統見解。
本篇前瞻觀點將針對本次裁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及其影響為讀者進行說明。
執行法院能否核發執行命令逕予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壽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債務人甲積欠債權人乙銀行連帶保證債務未償,乙持對甲之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依第三人丙保險公司所陳報以甲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下稱壽險)明細(丙於覆函內謂:其中多數保單已繳費期滿,尚未繳清者亦將屆繳費終期),核發執行命令,終止上開壽險契約,命丙將解約金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乙。
綜上,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壽險契約權利後,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壽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壽險保單是否可視為債務人之財產而得為法院強制執行之標的,一直以來存有正反兩派意見,或有論者認為債權並非係直接支配債務人財產之權利,其效力原僅存在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債權人得否介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以確保其債權之實現,涉及債權效力之對外延伸,亦攸關債務人及第三人間之契約權益及意思決定自由等財產權及人格權之保障,須經法律明文規定或法律明確授權。
然111年度12月9日甫出爐之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為多年來屢生爭議而未有定論之議題指出一條明確的方向:強調壽險契約其性質與一般財產契約尚無不同,除法令明文禁止扣押或讓與,或依其性質不得為讓與者等外,均屬債務人責任財產,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志翔執業會計師表示,此裁定對「保單是否具債務隔離效果」長年來的諸多討論而言無疑是一重大的里程碑,自此兩派意見匯流合一。提醒讀者,尤其是保險相關利害關係人務必留意此裁定帶來之影響,以期在必要時刻適時捍衛自身重要權益。
此民事大法庭裁定對「保單是否具債務隔離效果」長年來的諸多討論而言無疑是一重大的里程碑,提醒讀者,尤其是保險相關利害關係人務必留意此裁定帶來之影響,以期在必要時刻適時捍衛自身重要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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