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男女在街頭揮舞彩虹旗幟

企業應遵守最新人權法律規範並落實人權風險政策

從不合法的勞工條件,至剝奪難民取得基本金融服務的權利,全球各地多起對人權造成侵害事件被揭露的同時,相關機構正透過立法,要求企業提升對人權的重視和揭露,包含:

  • 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於2021年發布最新準則,要求公司於明(2023)年起,應於報告書內說明人權作為,例如申訴機制的建立、減緩人權負面衝擊的作法、公司如何分配責任至各權責單位以實踐其對人權的承諾;
  • 歐盟永續金融分類標準(EU Taxonomy)也設計了商業活動應遵循最低社會人權保障(Minimum Safeguards)的要求,包含企業須執行人權風險分析、注重對人權的實質與潛在影響力,以及揭露企業如何防止或降低負面影響力的努力;
  • 歐盟最新立法 — 企業永續報導指令(CSRD)則要求企業揭露人權的盡職調查流程,以及如何確保其員工、供應商的員工、在地社區、終端客戶的人權受保護;
  • 歐盟也正著手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SDDD)草案,此草案規模更甚於前述CSRD,要求企業應於其價值鏈上推行重視人權的作為與行動計畫。

除歐盟外,多個國家也立法以實踐對人權的保障,例如德國的供應鏈法案、臺灣的勞權與人權及NGO正在倡議政府訂定供應鏈企業責任法。

安永強烈建議企業應審慎評估人權議題對公司實務和報告書揭露上的影響,儘早執行包含企業人權風險評估、建立人權政策與承諾、確保有效地減緩負面影響力的措施,以及建立申訴機制等措施。

下載《安永永續新知12月號》

結語

欲進一步了解企業人權諮詢服務,請聯繫安永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服務/ESG諮詢服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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