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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所傳達的信息是否表示這一份將會是沒有「派糖」措施的吝嗇預算案?可幸的是,事實並非如此。
過去一年,縱使在對抗新冠肺炎疫情和提供紓困措施的開支中,政府的錢包大大縮減了,但是,財政司司長在今天的預算案中仍找到了「派糖」的空間,同時為經濟復甦規劃了可持續發展的路徑。
雖然2020-21年度利得稅及薪俸稅退稅上限為10,000港元,較往年為少,但連同電費補貼及差餉寬減,在當前的情況下,或許也是一個合理的方案。此外,財政司司長宣佈向每位合資格18歲或以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新來港定居人士發放電子消費券,總值5,000港元。與簡單的現金發放相比,這是政府刺激當前經濟的積極行動。
這些電子消費券和財政司司長所提及的數碼經濟模式的轉型也反映今天預算案的一個主題,就是財政司司長強調資訊科技、STEM教學及金融科技對未來的重要性。
財政司司長勾劃他對經濟復甦之路的願景,正確地強調了香港在資訊科技開發、科學研究、保護知識產權和提供一流的金融配套服務上的優勢,可以在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的內部協調發展扮演積極的角色。財政司司長也正確地強調,在香港國際機場可扮演連接世界和大灣區「雙門戶」的角色及電子商務不斷蓬勃發展下,地區航空貨運服務的需求預期將會增加。
鑑於大批高資產淨值人士都居住在大灣區,財政司司長今天宣佈將通過提供一站式支援服務和檢視相關稅務安排來增強香港作為家族辦公室樞紐的吸引力,這是令人歡迎的消息。此外,財政司司長計劃為在香港設立或遷冊到香港的海外註冊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提供資助,金融服務業應該能夠發掘新的機遇。
財政司司長將股票轉讓的印花稅從買賣雙方分別應付的每筆交易額的0.1%提高到0.13%的決定,可能對金融服務業來說不太受歡迎。不過,這增幅應已考慮到財政司司長決定不增加薪俸稅或利得稅,及政府開支在未來五年平均增加至本地生產總值的25%。為了維持這樣的開支水平,政府有必要尋求額外的收入來源。雖然香港已經是交易成本最高的世界主要股市之一,提高印花稅可能是最少痛苦的選擇。儘管如此,財政司司長日後仍可能需要考慮引入新稅種,以解決香港稅基狹窄的長期問題,特別是考慮到預計支出會增加佔本地生產總值的百分比。
財政司司長宣佈了推廣電動汽車、改善空氣質素和紓緩交通擠塞的計劃,對關注環境保護人士來說是個好消息,儘管車主可能會因司長宣佈提高首次登記稅各稅階的稅率15%和增加車輛牌照費30%而感到有點刺痛。
值得欣慰的是,財政司司長確認香港在積極落實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 (BEPS 2.0) 的方案時,會盡最大程度減少對本地中小型企業及香港簡單稅制的影響,同時也會致力確保香港保持吸引外資的能力。
今天的預算案中值得關注的一點,是財政司司長沒有為那些受到新型冠狀病毒打擊最嚴重的行業提供針對性紓困措施,例如餐飲、酒店、零售商和健身中心等經營者。他們或會期望政府會有一些針對性的紓困措施。此外,有些人士可能會因財政司司長拒絕提供臨時失業援助,只以調整申請相關綜援計劃的條件和提供百分百擔保個人特惠貸款來替代而感到失望,況且申請人必須按時償還所有款項,才可免除利息。
儘管存在這些令人關注的地方,但鑑於財政司司長在考慮其2021-22預算時必須面對的限制,他可算已取得了總體合理的平衡,並為未來發展方向訂下了藍圖。也許財政司司長可以使用他的電子消費券,購買一份可令人垂涎的美食來獎勵自己,並作為他下一張網誌的宣傳照片。
第一章
擬議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擴闊投資範圍及促進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在香港成立
財政司司長於今天發布的預算案表示過去數年,政府一直致力把香港發展為重要的私募基金樞紐,包括設立並在2020年8月31日起實施一項新的有限合夥基金法例,以切合私募基金的運作需要。迄今共有約100個有限合夥基金根據這項新法例在港成立¹。此外,由2019年4月1日起引入統一基金豁免制度。在這個制度下,所有在香港以集體投資計劃形式營辦的基金,不論其居民地、規模或類型,均可就其在香港進行的一般投資及證券交易收入享有利得稅豁免。
為進一步吸引私募基金經理旗下管理的基金在港註冊及營運,財政司司長表示今個月較早的時候已向立法會提交一個條例草案(草案)。草案建議私募基金經理收取符合條件的附帶權益(即具資格附帶權益)的基金管理費用將不被徵稅(即課繳0%利得稅稅率);及僱員代表其僱主為私募基金提供相關服務而取得的具資格附帶權益,在計算薪俸稅時,可全數剔除為應繳稅的受僱收入。
在立法會通過條例草案後,上述的稅務寬減待遇將追溯生效,適用於任何合資格收取者於2020年4月1日或之後所收取或應累算的具資格附帶權益。儘管如此,擬議稅務寬減制度的一項主要要求是私募基金用以分派附帶權益的利潤必須源自根據統一基金豁免制度下獲豁免利得稅的私募基金交易。現時尚不清楚草案的相關條款會否進一步修改或可以解讀成可涵蓋私募基金源於海外利潤所分派的附帶權益,即相關利潤技術上不是根據統一基金豁免制度獲寬免利得稅,而是相關利潤純粹只是不在香港利得稅的徵稅範圍內。
現時,若基金透過特定目的實體直接或間接持有私人公司,該特定目的實體的活動將只限於持有和管理獲投資的私人公司。否則,該特定目的實體直接或間接出售獲投資的私人公司的利潤將不獲免稅。
為給予基金更多營運彈性,草案亦建議日後基金可利用特定目的實體持有不只是私人公司的投資,亦可持有《稅務條例》附表16C中指定的其他常見資產類型投資,如上市證券及衍生品合約。
我們歡迎政府引入草案,這將推動香港私募基金的發展。
鑑於很多傳統離岸基金司法管轄區的最新規管要求,在該等司法管轄區註冊的離岸投資基金的成立及合規費用高昂,政府預期香港可吸引更多該等投資基金遷冊來港,從事其實質的投資業務。
就此,財政司司長表示政府計劃在今年第二季提交立法建議,容許外地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夥基金遷冊到香港。
簡言之,建議旨在設立在商業上可行和便利而在法律和稅務上又清晰明確的機制,讓以公司或有限責任合夥形式成立的外地基金落戶香港,並確保遷冊過程不會產生任何印花稅稅款。
此外,財政司司長亦建議向未來三年於香港設立或遷冊到香港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資助其付予本地專業服務提供者費用的七成,上限為每間公司100萬港元。我們歡迎引入以上的建議措施以提高香港作為國際資產和財富管理樞紐的競爭力。
第二章
有需要審視修改稅務條例的相關條款,以维持香港的競爭力
近年,家族辦公室業務發展蓬勃,是財富及資產管理業重要的增長部分。
雖然概括而言,香港現時的基金利得稅豁免制度吸引,但未必適用於某些家族辦公室。因此,一些市場參與者建議修改稅務條例的相關條款,讓更多家族辦公室在香港可享受利得稅豁免。建議之一是:
就此,財政司司長只簡單地表示他會檢視相關的稅務安排,並沒有就以上的建議作具體的回應。鑑於區內其他的財富及資產管理中心推行更多針對性的稅務優惠措施予家族辦公室,我們希望財政司司長盡早完成相關的檢視。
第三章
引入稅務措施以提供誘因在香港發行及投資綠色債券
財政司司長表示政府上月在政府綠色債券計劃下成功向投資者發售總發行金額為25億美元的綠色債券,規模比2019年發售的首批綠色債券多一倍²。
當中30年期為亞洲首個由政府發行的30年期綠色債券,亦是香港特區政府目前所發行最長年期的債券。
為吸引更多私營機構發行綠色債券,政府於2018年6月推出為期3年的綠色債券資助計劃。
在這計劃下,政府將全數資助發行機構就合資格的綠色債券取得認證的費用。
除了延長即將在2021年6月到期的計劃外,財政司司長或許可考慮引入稅務措施以提供誘因在香港發行及投資綠色債券。
就此,財政司司長可考慮給予合資格綠色債券的發行及為滿足合規要求所招致的合資格開支可享有200%的稅務扣減。這建議措施可抵銷發行商需就發行綠色債券所招致的額外開支,例如向第三者獲取認證及發行後的定期合規報告的開支。此外,為吸引更多投資者投資在香港交易的合資格綠色債券,財政司司長亦可以考慮把現時可免稅的合資格債務票據擴充至所有合資格綠色債券。
我們希望財政司司長在檢討及制定有關綠色債券政策時會進一步考慮以上的稅務建議。
第四章
為促使香港能增強相對其他主要保險業樞紐的競爭力,現正進行一系列立法工作
為促進香港再保險及專項保險業務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及把握新機遇,財政司司長表示現正進行一系列立法工作,包括一條將在下月生效,給予若干保險業務減半稅率優惠的法例。在新法例下,香港將為有關保險人及保險經紀提供以下稅務優惠:
我們歡迎引入新法例,讓香港能增強相對其他主要保險業樞紐的競爭力。
第五章
香港需要在盡最大努力配合國際稅務新發展的同時,維護其基本徵稅權利 並保持稅務競爭力
2020年10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二十國集團包容性架構發表其計劃下第一支柱及第二支柱的藍圖(藍圖),一般簡稱為BEPS 2.0。
財政司司長在今天的預算案中表示,政府已成立一個由學者、稅務專家和商界人士組成的顧問小組,以檢討BEPS 2.0對香港營商競爭力的影響,並向政府提供建議。
雖然財政司司長沒有提供更多細節,說明香港將如何應對BEPS 2.0帶來的挑戰,但很明顯,政府需要在盡最大努力配合國際稅務新發展的同時,維護其基本徵稅權利並保持香港的稅務競爭力。
根據擬議的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適用範圍內的香港最終母公司位於海外管轄區的成員實體的收入,若在當地繳付的稅額低於全球最低稅率的要求,則香港可執行收入歸股東規則。根據該規則,香港最終母公司需要為位於海外的相關成員實體,按全球最低稅率在香港補繳稅款。這樣,其他海外管轄區便不可實施未充分徵稅款項規則,香港便可維護其對最終母公司的基本徵稅權利。
可是藍圖顯示,儘管香港最終母公司位於香港的成員實體所繳付的稅額低於全球最低稅率計算的稅額,香港不可以向香港最終母公司執行收入歸股東規則。在這種情況下,其他管轄區可向相關的香港成員實體,就從位於其管轄區的關聯方所收取的某些費用實施未充分徵稅款項規則,即海外管轄區而非香港收取補繳稅款。
鑑於以上情況,並且根據藍圖的設想和允許條件,香港可以選擇的一個方案是引入一個替代性的本地最低稅額制度,即若這些位於香港的成員實體在正常情況下所繳付的稅款低於全球最低要求時,便要在最低稅額制度下,在香港補繳稅款,從而讓香港保留其基本徵稅權利。在這種最低稅額制度下,這些香港成員實體在香港繳納的稅款將相等於所需的全球最低稅率的金額,從而使其他海外管轄區無法執行未充分徵稅款項規則。
可以想像,這種本地最低稅額制度也可以應用於適用範圍內的非香港最終母公司位於香港的成員實體。
普遍預計,隨著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實施,政府的稅收將會增加。然而,這也意味著香港的地域來源制度、不徵收資本增值稅及許多其他稅務優惠制度將會對許多適用範圍內的跨國企業集團的吸引力有所減少,因為他們可能需要在某些海外地方就差額補繳稅款或在香港課繳替代性的最低稅額。
因此,除了維持香港利得稅制度現有的優點,使適用範圍外的跨國企業及適用範圍內的跨國企業仍覺得具吸引力外(儘管在第二支柱下的吸引力會較為遜色),政府或許需要考慮探索進一步改善香港營商基礎設施和環境的方法,以便在後BEPS 2.0時期爭取投資。
財政預算案能夠合理地平衡各方的需要,將能刺激香港經濟,加強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