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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修法,勞動部近日公布大幅修正後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下稱「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準則」),訂於2024年3月8日婦女節時與性別工作平等法一併施行。
此次修正,特別新增規範雇主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之義務,只要是雇用受僱者10人以上而未達30人之微型或大型集團內之小型子公司,即應設置專門處理性騷擾之申訴管道,並須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而對於受僱者人數達30人以上之企業,更強制雇主須實施防制性騷擾之教育訓練。為強化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的責任,本次修法更將雇主知悉性騷擾之方式區分為雇主「因接獲申訴」知悉與「非因接獲申訴」知悉,並明定雇主應於知悉後,均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如隔離、轉介諮詢等。且就算被害人沒有提出申訴的意願,雇主仍應採取該措施,若是於員工多於500人之企業,並應依申訴人之請求提供至少兩次之心理諮商協助。
本次修法將「不適當之凝視」、「觸摸」、「親吻」、「聞嗅」、「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等行為,明文列為性騷擾的樣態之一,提供雇主於性騷擾調查程序中更加明確的依循框架。
此外需特別注意者,是本次修法為加強對於職場性騷擾受害人之保護,使申訴管道暢通,就算性騷擾被害人與行為人分屬不同之事業單位,只要具有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則任一方的雇主知悉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時,應立即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故雇主所負之防治性騷擾義務也隨之提高,企業應格外注意。
項次 |
修正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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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增訂僱用員工10人以上未達30人,亦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強制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之規定。 |
2 |
增訂僱用員工30人以上之雇主,應對於受僱者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及擔任主管職務者、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相關人員,應每年定期實施教育訓練之規定 |
3 |
增訂僱用員工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且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之規定。 |
4 |
增訂性騷擾之樣態,將「不適當之凝視」、「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等情形納入性騷擾調查之審酌範圍。 |
5 |
增訂雇主於「因接獲申訴」或「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有職場性騷擾之情事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正措施」(如轉介諮詢、隔離措施)之規定。 |
6 |
增訂經認定性騷擾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 |
7 |
增訂申訴人被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對於申訴人為適當之懲罰或處理之規定。 |
8 |
增訂雇主在調查期間對被申訴人得採取的暫時性作為(如先行停職或調整職務),若被申訴人經調查未被認定為性騷擾,則停止職務期間之工資應補發之規定。 |
9 |
增訂當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任一方雇主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立即採取立即有效及補救措施之規定。 |
10 |
新增性騷擾之申訴人得以電子郵件之方式提出申訴之規定。 |
11 |
增訂若雇主未處理性騷擾申訴或申訴人不服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或未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教措施時,申訴人得向第三方機關提起申訴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