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修正「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摘要

財政部於今(1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204616990號令,修正「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修正要點整理如下:

  1. 明定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2. 明定外籍專業人士之定義:指在臺從事第4點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不包括兼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
  3. 租稅優惠內容:指機關、團體、學校、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以下簡稱雇主)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4. 明定本適用範圍之適用對象:指外籍專業人士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所定下列專業工作者;
  5. 適用條件:外籍專業人士應於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6. 雇主聘僱符合本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7. 有關適用租稅優惠外籍專業人士之認定,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理;雇主有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時,由財政部先送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並得召開專案審查會議認定。

請參考行政院公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