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2024年7月19日 臺北

安永解讀財政部CFC新令 助信託業者迎接重大變革

臺北,2024年7月19日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今(19)日舉辦網路研討會,針對最新的稅務函令進行詳細解讀並提出相關建議,說明在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下,受託人之信託所得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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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今(2024)年7月10日頒布了最新的稅務函令,對於受託人辦理信託所得申報的相關事宜提供進一步的解釋和補充。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今(19)日舉辦「CFC法令下信託受託人之揭露申報規定」網路研討會,針對此函令進行詳細解讀並提出相關建議,說明在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下,受託人之信託所得申報義務。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張啓晉策略長說明,此次財政部的函令延續今年1月4日發布的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進一步明確了受託人在CFC制度下的申報義務。根據最新函令,以下幾點需特別注意:

  1. 適用範圍:委託人若以境外低稅負區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以下稱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為信託財產,且委託人或孳息受益人就該信託股權適用CFC稅法相關課稅規定者,受託人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
  2. 申報年度:受託人須就2024年度及以後年度的信託所得進行申報。
  3. 申報範圍:受託人須對同一信託之全數信託財產(包括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以外之財產)進行申報,並提交財產目錄、收支明細表、受益人所得額等相關文件。
  4. 受理稽徵機關:受託人應向指定的稽徵機關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以利後續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作業。受託人應根據其身分選擇相應的稽徵機關申請。

根據上述財政部發布之最新函令,稅務服務部林志翔營運長建議信託行為的委託人、孳息受益人及受託人應立即採取相應措施,以確保合規並降低潛在的稅務風險。首先,委託人及孳息受益人應立即檢視其信託財產是否包含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並根據CFC稅法針對信託所得的揭露申報規定進行必要的調整。此外,委託人及孳息受益人應認真評估自身的稅務風險,確保其合規進行CFC所得申報。若未能合規,應尋求專業會計師的協助,以避免未來可能面臨的稅務風險。

另外,受託人應仔細檢視信託財產並確認是否包含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並遵循最新的CFC稅法規定進行申報。受託人若無法自行辦理申報,應及早安排委任代理人協助作業。林志翔也建議境外信託業者可選擇在臺灣有經驗的會計師團隊擔任申報代理人,以確保申報過程的合規性和準確性,以及申報過程中所需的所有文件準備充分,並能有效因應稅局的查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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