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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2018年壽險業受到臺美貨幣政策脫鉤影響產生鉅額避險成本侵蝕當期獲利,之後又年年承受新臺幣2,000億至3,000億元的避險後淨匯兌損失。2022年為抑制貨幣寬鬆政策下失控的通貨膨脹危機,美國聯準會於2022年3月起啟動升息機制,截至今年9月底,聯邦基金利率從0.33%陡升至3.08%,導致壽險業淨值大幅下滑。
根據聯準會今年9月的預測資料,2022年底的中位數基準利率預估將上漲至4.375%。在聯準會持續升息的政策下,壽險公司持有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股權與債權工具可能持續產生評價損失,進而影響壽險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的淨值。
根據金管會統計,2021年底壽險業總資產達新臺幣33兆元,已占金融機構資產總額的35.6%,對臺灣經濟與金融穩定有舉足輕重的影響。但為何壽險業長年承受外部市場因素的劇烈衝擊?主要還是臺灣壽險業資產負債錯置的結果。壽險業因為保險負債的存續期間長於可運用資金投資的存續期間,承受再投資風險及利率風險,而為了解決利差損與資金去化的問題又再衍生資產負債幣別錯置(Currency Mismatch)的匯兌風險,使得壽險業極易受到國際經濟情勢變化影響。
根據壽險業者2022年第2季財務報告,共有3家壽險業者淨值低於監理指標最低淨值3%的要求,包括1家資產規模前三大的壽險公司。近期金管會官員於立法院備詢時指出,截至2022年9月底,根據22家壽險業者之財務自結數字,已增加至7家業者未達淨值比3%,包括2家資產規模前三大的壽險公司,其中1家之淨值跌落至負數(-0.59%)。
金管會與相關單位研議後,於2022年10月宣布允許保險業者因國際經濟情勢劇變致生經營模式改變為基礎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並要求保險業者應在IFRS 9規範下按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的參考指引做辦理,個別公司能否重分類仍由管理階層與其簽證會計師共同考量實際對金融資產之管理模式與相關事證,另金管會將會要求依此重分類的保險業者需就重分類影響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發放股利。
故本文將說明現行IFRS 9對壽險業者財務報表之影響,輔以壽險業者2022年6月底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AC)占比與最近二期之平均淨值比變動率之觀察,其次說明金管會相關監理規範,最後淺談IFRS 17上線後對改善保險業資產負債衡量不一致的影響。
自2018年起臺灣實施IFRS 9以來,所有的金融工具必須依照IFRS 9規定進行認列、分類、衡量,以及減損評估,對於銀行及保險等以投資金融工具為主要經營項目且高槓桿行業而言,該準則的實施對於日後的財務報表有重大的影響。
由於臺灣銀行業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絕大多數為流動性較高的活期存款與同業拆借,資產端多數為同幣別的短中期放款與金融工具投資,相較於IAS 39,IFRS 9的實施對於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能更能以公允價值衡量、在評價模型中反映預期信用損失,且更符合被報導個體的經營模式。
然而IFRS 9對國內的人壽保險業而言則有截然不同的影響。由於國內壽險業的資金多源自於傳統人壽保險與長期健康險,雖然多年來為了因應複雜的經營與低利環境,國內壽險業的新契約類型已經轉向類儲蓄性質的臺幣與美元利變型壽險及投資成果外部化的投資型保險,壽險業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仍然以長期的保險負債居多,這類型負債在財務報表表達有兩種現象,第一是保險負債的後續衡量固定使用原先簽發保單時適用的責任準備金利率,第二是保險負債的存續期間高於資金運用存續期間導致的再投資風險與利率風險。
現行保單責任準備金提存依據之利率,是由主管機關參酌經濟金融情況及幣別所訂定。保單的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於新契約發行年度即已鎖定,除非後續負債適足性測試未通過,否則日後市場利率的變化對壽險公司的歷史期間保險負債沒有直接的影響。然IFRS 9實施後,壽險公司可以將符合「合約現金流量特性」及符合「經營模式」測試的債權工具資產予以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及攤銷後成本衡量,由於各壽險公司選擇互有差異,部分公司將多數的債權工具暴露於公允價值變動風險,部分公司則僅有少部分債權工具按公允價值衡量,因此在臺灣現行的會計制度下,壽險業存在資產負債會計衡量不一致的情形,個別公司間也存在經營模式差異而選擇將債權工具分類至公允價值衡量比例不同的情形。2018年首次適用IFRS 9時,國內前八大壽險公司因為資產重分類致使平均淨資產增加約17%,各家的影響程度自淨資產增加1.8%至50%不等。
由於傳統壽險保單的保障期間較長,保費收入會一次性或於簽發保單後分期收取,責任準備金負債則會於保險事故實際發生時逐步釋出,總體而言保險負債的存續期間會高於可運用資金投資於金融工具的存續期間。當債券資產滿期取回本金而需要再投入市場購買金融資產以匹配未滿期的保單負債時,若利率環境持續下跌,則再投資的投資收益率將會低於簽發保單時的責任準備金利率而導致每年發生利差損,反之升息環境有利於減輕利差損。為了減輕高利保單的利差損影響,壽險公司會進行幣別錯置的海外投資尋求較高的投資收益,進一步產生了匯率風險。此外,由於保險負債的有效存續期間(Effective Duration)高於投資資產,當利率波動時,理論上保險負債的變動幅度會高於資產端的波動,但因為前述保險負債是以新契約發行時即鎖定的責任準備金利率衡量,導致當市場利率變動時,保險負債的餘額不會隨之波動,因此對壽險公司淨值的影響僅來自於利率敏感性資產單邊評價波動的奇特現象。
為了解壽險業者持有之金融工具以公允價值及帳面價值衡量之比例對淨值波動的影響,我們針對壽險業者2022年6月底AC占比與平均淨值變動進行分析,可以觀察到AC占比愈高之壽險公司,其淨值下跌幅度愈小。
AC 佔主要可投資資產比 | 最近二期平均淨值比變動率(註) |
>= 70% | -22.9% |
50% ~ 70% | -39.4% |
40% ~ 50% | -60.0% |
根據表二,截至2022年6月底共有三家壽險業者淨值未達3%之法規下限。其他壽險同業平均淨值下滑30.7%。由於聯準會升息仍在進行中,壽險業的淨值比仍可能持續惡化。
AC佔比(%) | 淨值比(%) | |||
公司別(註) | 2022年6月底 | 2021年底 | 2022年6月底 | 變動率 |
A | 40.7 | 10.09 | 1.72 | (83.0) |
B | 48.7 | 3.62 | 1.64 | (54.7) |
C | 78.5 | 3.28 | 2.00 | (39.0) |
其他同業平均 | 55.0 | 12.26 | 8.50 | (30.7) |
根據「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保險業共有四種資本等級劃分: 資本適足、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及資本嚴重不足(表三)。
資本等級 | 淨值比 |
資本適足 | 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 3%。 |
資本不足 | 最近二期淨值比率均未達 3%且其中至少一期在 2%以上。 |
資本顯著不足 | 最近二期淨值比率均未達 2%且在 0 以上。 |
資本嚴重不足 | 保險業淨值低於 0。 |
另根據「保險法第143-6條及149條第3項」,主管機關針對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及資本嚴重不足採取不同程度措施。壽險公司若連續二期淨值比未達3%,主管機關應依規要求業者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措施;若壽險公司未限期改善且淨值低於0者,主管機關得予以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故2022年12月底之淨值比將是決定3家壽險業者資本適足是否達標之關鍵。
除了壽險公司淨值比因為今年股債雙殺及前述資產負債會計處理不一致因而觸動淨值比的監理紅線外,對於持有壽險子公司的金控而言,由於今年市場驟變導致按公允價值衡量的股權與債權工具產生極大的未實現損失,依相關法令規定,就當期發生的帳列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淨額,應自當期計入未分配盈餘數額與前期未分配盈餘餘額中(不足時)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且該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若今年的市場狀況未予以改善,此規定將會大幅削減金控明年發放現金股利的能力。此外如前所述,即便壽險業者進行IFRS 9重分類增加淨值,相關增加的淨值也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發放股利。
一般認為將於2026年上線的IFRS 17會改善保險業資產負債衡量不一致的現象並降低利率變動對淨值的影響,主要因為IFRS 17將改變保險負債的衡量,未來保險負債組成中最大的最佳估計負債和風險調整部位亦將全數隨著利率同時變動,以抵銷債券投資部位因利率波動造成的評價損益。然而IFRS 17實施後仍需注意幾項構成利率風險的潛在因素,其一,傳統壽險的保險負債存續期間仍舊高於投資資產滿期期間,保險負債的利率敏感性理論上高於投資資產。
其二,用於評估公允價值的利率曲線於保險負債及債券投資評價時存有差異,保險負債的利率曲線理論上無法全數反映債券投資利率曲線中隱含的信用貼水,利率風險可能隨著投資種類或市場狀況有所波動。
其三,在保險負債與投資資產間的幣別錯置未根本改善前,保險負債與債券投資評價的利率曲線依舊存在錯置的問題,例如新臺幣計價的保險負債使用新臺幣利率曲線評價,而用於投資美元債券的部位使用美元利率曲線評價,當兩國間的利率政策與債券市場深度存有落差時,利率波動對資產與負債造成的影響可能無法自然抵銷。
雖然產官界以利率劇烈變動為由解釋已觸動保險公司經營模式的改變,進而重分類債券投資以拯救淨值危機。但由於主管機關限制保險公司每年AC處分的上限為5%,提高AC比重的同時也限制了未來的經營彈性與投資收益。加之升息抵抗猛烈通膨的措施目前還無法預測最終的利率高點,股權投資造成的未實現損失同樣衝擊保險公司淨值。
上述急救措施主要還是在因應過往年度銷售長期保證性質的保單造成問題,長期而言保險公司體質的改善可以考量下列觀點:
(本文由安永台灣財務管理諮詢服務吳培源執行副總經理與陳姸伶經理聯合撰寫)
鑒於國家風險評估報告明確指出私部門之機構風險評估須充分納入國家風險評估結果,故銀行須檢視機構風險評估方法是否需因應調整,並於下次辦理機構風險評估作業前,完成相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