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資為企業用以調整資本結構方式之一,依公司法規定,減資應召集股東會決議,且因減資屬重大事項之一,應列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由此可看出,減資對股東權益的影響甚鉅。
然而現行公司法並無限制減資的比例,以及減資後不足1股之畸零股處理方式,因此部分公司會透過大幅度的減資比例,造成小股東持股不足1股,進而無法行使表決權,雖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踐行減資程序,但此舉已侵犯小股東權益,恐有違反股東平等原則、誠信原則而涉及權利濫用之虞。
本篇將透過法院實務判決,為讀者分析上述減資案爭議。
事實摘要
- 甲公司(本案被告)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以下同)4,000萬元,已發行股份總數400萬股,累積虧損已達1億2,000萬元,帳上尚有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3,000萬元,股東人數100多位。
- 甲公司經股東會決議減資彌補虧損,決議銷除3,999,996股,減資幅度達99.9999%,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40元,分為4股。減資後不足1股之畸零股按面額以現金發放至元為止,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
- 減資前持股比例未達25%之股東減資後持股皆不足1股,減資後甲公司僅剩2股東,分別為原持股比例40%之B法人股東,以及原持股比例35%之C法人股東。
- A股東(本案原告)原持有股份50萬股,持股比例約12.5%,減資後A股東持股數僅剩0.5股,依上述股東會決議A股東減資後喪失其股東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