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及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2022年8月31日 PDF
主題 稅務快訊

摘要

經濟部及財政部於8月30日修正「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並修正其名稱為「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1. 增訂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7條第1項用詞及第3項所稱應納營所稅額之定義。
  2. 從事本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第2目業務之生技醫藥公司,其申請投資計畫核准函時,公司資格規範(以未上市、未上櫃公司,或自設立登記日當日起未滿十年之上市、上櫃公司為限)及其應另行檢附之文件;本辦法修正發布日與本條例第7條修正生效日落差期間中,規範新創或增資之公司之申辦期限。
  3. 就本條例111年1月1日修正生效前已取得審定函之公司,其申請適用本辦法之情形予以明定,並就其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本辦法抵減營所稅之限額,予以規範。(即增訂營利事業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為限)
  4. 生技醫藥公司須於其營利事業股東以現金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滿3年之次年1月底前,或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日起4個月內,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5. 增修本條例第7條第2項規範之公司申請核發投資計畫完成證明應檢附之文件。
  6. 就被撤銷或廢止審定函之公司,明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行之追繳行為。另考量生技醫藥公司於審定函失效前,該公司取得生技醫藥投資計畫核准函且其營利事業股東持股達3年者,該股東已取得投資抵減之適用資格,公司仍得依規定申請並取得「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及「投資計畫完成證明」,俾利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

請參考行政院公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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