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2023年9月5日 臺北

接軌ISSB 制定全面性永續揭露標準 助力上市櫃公司 了解揭露效益與因應之道

臺北,2023年9月5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轄下的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於今(2023)年6月26日發布永續揭露準則第S1號 「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及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制定全面性的永續揭露標準,以滿足投資者對永續相關的資訊需求,上市櫃公司更預計在2026-2028年間將分階段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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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轄下的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於今(2023)年6月26日發布永續揭露準則第S1號 「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及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制定全面性的永續揭露標準,以滿足投資者對永續相關的資訊需求,上市櫃公司更預計在2026-2028年間將分階段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為了協助上市櫃公司更加了解相關資訊以做好準備,安永於今(5)日舉辦「接軌ISSB:財務長與永續長不可不知的財務報導變革」研討會,邀請ISSB理事 Mr. Hiroshi Komori等專家,分享ISSB相關永續準則的新趨勢,以及介紹各國主管機關的因應之道與最新進展,助力企業更了解相關揭露後續影響及因應之道。

ISSB理事Mr. Hiroshi Komori分享IFRS永續揭露準則S1與S2,S1與S2皆參酌現有永續相關框架制定,除了遵循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建議之四大構面(治理、策略、風險管理及指標與目標),S2也依據SASB準則要求產業特定揭露。

EY Asia-Pacific Public Policy Leader Julia Tay分享,在永續揭露準則下,各國主管機關如何因應與相關最新進展。關於全球及亞太地區的永續揭露準則,相關政策方向皆朝向整合、統一性發展,有助於企業參考依循。她指出在企業永續生態系(Ecosystem)中,利害關係人應與其他關係人更緊密互動,以在永續性資訊上建立信任關係,包括公司治理、制度管理等。

企業導入IFRS S1效益:可提升競爭力、反映投資人與長期財務績效表現
將面對挑戰:董事與治理單位責任、提前揭露時間等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氣候變遷、永續發展與ESG諮詢服務負責人暨執業會計師曾于哲認為,當永續與氣候資訊揭露架構與管理指標之完整性、一致性與可比較性更加完善,年報將納入永續報告書的部分資訊,成為ESG資訊主要揭露處,也將改變企業公司治理與內稽內控之運作。永續相關資訊的處理嚴謹程度,將須逐步與財務會計準則一致。觀察永續報告之趨勢,安永建議持續透過「永續及財務的雙重重大性」分析,掌握重大議題的永續和財務影響,以適當排定風險與機會的短、中、長期的優先次序。

曾于哲歸納,企業未來導入IFRS S1有三大效益:

  1. 因應國際供應鏈要求能夠提升競爭力:IFRS永續揭露系列準則所包含的議題,多數都已是國際供應鏈的高優先議題,例如:Net Zero(含SBTi)、RE再生能源、人權、生物多樣性等。
  2. 投資人與長期財務績效表現:ESG的績效表現,已經成為投資人的重要決策依據,並且反映公司長期的財務獲利能力。
  3. 多元觀點的價值管理能力:ESG資訊部分反映出公司的產品或服務能否符合社會(消費者)需求,以解決利害關係人最關注的永續議題。

但是導入IFRS S1也將面對多項挑戰,包括:

  1. 董事及治理單位責任:IFRS S1對於永續相關財務資訊的揭露,例如財務量化的嚴謹程度,須與財務會計準則相當。
  2. 報導時間:ESG資訊將提前與財務報告同步公開揭露。
  3. 揭露範圍:與財務報告相同,將包含合併子公司等。
  4. 管理機制與重複揭露:IFRS S1資訊若已涵蓋IFRS S2的揭露事項,公司可提供整合資訊(IFRS S2規範)。
IFRS S2揭露氣候項目 資訊更加全面

銜接IFRS氣候相關揭露要求之因應建議,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ESG策略與永續發展諮詢服務執行副總經理林群堯指出,IFRS S2聚焦氣候風險相關財務揭露,並沿用S1報導原則,但S2應單獨揭露氣候相關項目,如氣候韌性、範疇一至三之溫室氣體排放、產業特定之相關揭露等。林群堯強調,S2情境分析應揭露資訊相較TCFD更為全面、產業特定揭露資訊亦與現行SASB有部分差異,建議企業可依據本身特性,瞭解TCFD、SASB與S2的差異,並深化TCFD、SASB的揭露架構與項目。

特別針對範疇一至三之溫室氣體排放,要求必須按15個類別揭露範疇三之資訊,雖然未來可能有範疇三揭露之安全港條款,但原則上若企業無法依據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揭露範疇三細項,將無法合規;若現行採ISO14064執行盤查並揭露範疇三,則應及早準備相關明細盤查。最後,綠色金融3.0逐步推動金融業範疇三投資之盤查,金融業除須符合前開政策外,該資訊亦應於S2的報告書中揭露,因此建議應採取行動,導入碳核算金融聯盟(PCAF)方法論執行投融資碳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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