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家族辦公室見解
個人金融資產投資獲利通常分為資本利得及被動收入(例如股利、利息收入等),而我國自105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因此若為國內投資通常僅需留意被動收入之所得稅負影響。
惟多數投資人的投資標的不僅侷限於國內投資,大多數投資人也將投資版圖延伸到海外金融市場,因此特別提醒,海外投資之資本利得雖不適用我國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仍須依照所得基本條例申報海外所得。而海外所得雖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但各家金融機構對於投資人持有之各項金融資產及當期海外所得,通常仍會提供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投資人資產及獲利狀況,因此投資人應清楚且充分掌握個人的海外所得。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林志翔執業會計師也在此提醒,當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100萬元者,需依金融機構對帳單自行申報海外所得,惟實務上很多納稅義務人完全依賴查調內容而忽略自行申報海外所得,導致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除了補徵應納稅額外,還須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5規定,按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或3倍以下之罰鍰。因此提醒投資人在獲利之餘,切勿忽視投資之稅務影響及申報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