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CFC營利所得的課稅方式是透過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計算上將包含海外來源之CFC營利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等加計綜合所得淨額及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減除670萬元扣除額後按單一稅率20%計算基本稅額,再視是否低於一般所得稅額(含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之稅額)以決定當年度是否有基本所得稅額,並得扣抵海外已繳納之稅款。
因此,CFC制度的上路對於以境外資產及境外所得為主之納稅義務人帶來的稅負影響較鉅,相反地,對於綜所稅申報有較高綜合所得額並適用較高累進稅率之納稅義務人,即使CFC營利所得超出基本所得額扣除額也並非必然會有額外稅負產生。上述特點顯示了CFC及基本所得稅制消除租稅不公的特點,也是納稅義務人往後進行租稅規劃時應考量的重點。
不溯及既往,鼓勵誠實申報
CFC制度僅適用於2023年度以後每年度財務報表稅後盈餘,並不適用於其2022年度以前之盈餘,過去保留在境外公司之盈餘並不會遭一次性地課徵巨額稅款,而是延續過去作法待實際分配時課稅。此一彈性規定也大大鼓勵了納稅義務人趁早檢視個人及家族海外資產,並一次性將過去處於灰色地帶的境外資產稅務合規化。
實際分配不重複計入,股權交易可減除
為避免重複課稅,往後針對以前年度已依CFC制度計算營利所得並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部分,於實際分配時未超過部分將不再計入獲配年度基本所得額課稅。後續若處分該股權,已申報之營利所得亦得自出售損益減除,舉例說明, X3年1月1日,甲君以100萬元取得CFC A公司之股份10萬股(100%),X3年A公司盈餘10萬元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X4年A公司盈餘20萬元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同年度甲君獲配A公司之股利5萬元不需再計入課稅;X5年1月1日,甲君以50萬元出售A公司之股份2萬股(20%),出售價款50萬元扣除成本20萬元及按比例計算之已申報CFC盈餘與實際獲配金額淨額5萬元((10萬元+20萬元-5萬元)*20%),股權交易損益即為25萬元。
不過在股權傳承的狀況下,若是父母將CFC股權以贈與方式傳承予子女,父母持有CFC期間已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之CFC營利所得,是否能自其CFC股權贈與價值中扣除,以避免子女後續實際獲配CFC股利時,同一筆股利所得在父母跟子女身上重覆課徵兩次,仍有待觀察財政部未來法令核釋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