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沒收新制自105年7月1日施行,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而非從刑,將犯罪所得從「得沒收」修正為「應沒收」,並將沒收之對象擴及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修正後條文明定沒收之裁判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非「行為時」之法律,因此刑法沒收新制對於修法前已經發生且結束的行為,仍有所適用,因而衍生是否牴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爭議與探討。此外,實務上已有法院判決肯認,逃漏稅捐之犯罪所得,如已超過稅法核課期間(最長七年),但仍在刑法追訴權及沒收時效期間內者,法院仍應將相當於逃漏之稅額,予以沒收、追徵入司法國庫。
本篇傳承前瞻觀點將分享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重點,以及逃漏稅捐之犯罪所得遭法院宣告沒收之實務判決解析,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正視違法之後果,避免以身試法。